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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史氏历史研究中心成立揭彩仪式
主持人:史智勇
第
一 项 宣布开始
第
二 项 民政局领导王会科长宣读批准成立研究中心文件
第
三
项 中心主管单位市地方志领导任佟苏主任讲话
第
四
项 史氏研究中心董事局主席史海泉讲话
第
五 项 史氏族人代表史朝讲话
第
六 项 民政局领导张宝珍局长讲话
第
七 项
宣布揭彩人员:
领导和贵宾:
地方志主任:任佟苏;
民政局局长:张宝珍;
民政局社会团体科科长王会;
史氏族人代表:
史海泉、史朝、史淑杰、史建民、史有昌、
史文召、史喜平、史智勇、史英豪。
第
八 项
揭彩仪式
第
九 项
庆祝史氏历史研究中心成立酒会
第
十 项
参观三都史氏历史古迹、史氏历史研究中心办公地址。
第十一项
下午2点30分--4点30分历史研究报告会,
主
讲
人:史朝、史淑杰、史建民、史文召、史有昌。
第十二项
4点45分-六点 座谈会
史氏历史研究中心联系方法:
电
话:0353-5111059(三都办公 智勇) 2019055
13935362573 (阳泉
英豪)
传
真:0353-2041357
邮政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德胜街24号
国际文化交流中心 史英豪
邮政编码:
045000
史氏春秋网址:
http://www.sscqw.net
电子邮箱:
yicec@163.com
阳泉市史氏历史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单位名称:阳泉市史氏历史研究中心。
第二条
英文名称:yanguuancity
shifamily history study center英文简称:
shsc.
第二条
单位性质:
由三都史氏族人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研究机构。
第三条
单位宗旨:
研究家族历史、丰富民族文化、族人有功于国、后代服务于民。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有利于丰富民族优秀文化,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的基本原则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阳泉市地方志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阳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单位住所:山西省阳泉市三都村寿圣寺(史氏五股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研讨交流、整理修订、编撰出版典籍族谱;搜集保护遗迹实物、碑刻碑帖、图片拓片,举办历史博物展览。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局,董事局每届五年,董事局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局成员为若干人,董事由出资方推选,一届任期五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董事局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单位的活动计划;
(二)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本单位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本单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决定本单位内都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单位总干事,根据总干事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总干事、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制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修改单位章程。
第九条
董事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议。
(一)
董事局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董事局设董事局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总干事一名。主席、副主席、总干事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席指定的副主席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局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局主席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局会议,董事局主席或主席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做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
董事局会议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局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设立监事委员会,监事由出资单位、出资人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委员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局成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监事委员会由监事推选一名委员长,两名副委员长。
第十八条
监事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局、总干事执行单位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局、总干事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干事予以纠正。
(四)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委员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委员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局主席、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单位设总干事。总干事由董事局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总干事对董事局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局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总干事、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单位章程和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总干事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局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副总干事协助总干事工作,总干事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总干事指定的副总干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单位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五条
董事局主席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董事局主席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
董事局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局会议;
(二)检查董事局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阳泉市民政局和阳泉市地方志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局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局会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经阳泉市地方志办公室审查同意,报阳泉市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局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阳泉市地方志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单位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阳泉市地方志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经阳泉市地方志办公室审查同意、阳泉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阳泉市地方志办公室和阳泉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
十
条
本章程经董事局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局。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阳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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