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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上都分省考述

时间:2013-05-11 08:59来源:网辑 作者:李治安 点击:
元代, 李治安, 张帆, 元朝, 忽必烈 - 元世祖忽必烈将国都和政治中心自和林南移,确定上都、大都两都制以后,元朝皇帝岁时巡幸,春夏北巡上都,秋冬南居大都。每年春夏两季,扈从皇帝于上都的部分中书省官员,组成了所谓上都分省,留在大都的另一部分中书省官

元代, 李治安, 张帆, 元朝, 忽必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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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世祖忽必烈将国都和政治中心自和林南移,确定上都、大都两都制以后,元朝皇帝岁时巡幸,春夏北巡上都,秋冬南居大都。每年春夏两季,扈从皇帝于上都的部分中书省官员,组成了所谓“上都分省”,留在大都的另一部分中书省官员,又组成所谓“留省”。于是,上都分省遂成了元代政治制度领域内引人注目的一个问题。
关于元代上都分省,陈高华、史卫民、张帆、丁昆健等学者已有所论及 。但其相关内容及性质仍若明若暗,有待深究。本文拟从上都分省起源、名称、宰执僚属建置、职能、与大都留省关系、性质辨析等方面,对元上都分省问题作一番较为系统深入的考察。
                              
(一)上都分省的肇始与宰执建置
上都分省肇始于中统二年(1261年)五月开平中书省、燕京行省的并立,正式定制于中统四年(1263年)两都巡幸雏型以后。
王恽《中堂事记》曰:中统二年五月廿八日,“奉旨定拟中、行两省去留人员。抵暮,张右丞下朝说,所奏天颜甚喜,交史丞相、张左丞、杨参政留中,王平章、廉平章、张右丞行省事于燕” 。文中的史丞相即史天泽,张左丞即张文谦,杨参政即杨果,王平章即王文统,廉平章即廉希宪,张右丞即张启元。六人均为新委任的中书省宰执。当时,忽必烈称汗开平仅十四月,上都、大都的名分未定,唯称开平和燕京。所谓“中、行两省”,应指“留中”的开平中书省和燕京行中书省两部分。由是观之,中统二年的开平中书省当是上都分省的雏形。此时,政治中心和实际上的都城是开平,蒙廷行政中枢中书省置于开平,部分宰执又被派往燕京组成燕京行中书省,“行省事于燕”。换句话说,中统四年以前,元帝国只有一个都城开平,尚无皇帝岁时南北巡幸的制度。皇帝及中书省主要官员常居开平,“行省事于燕”的官员除平素理庶政于燕京外,有时也奉诏北上奏闻或与开平中书省官员议事。这一时期,虽然已有了开平中书省和燕京行中书省的分别设置,但尚无后来上都分省的特定形式及内容。
中统四年五月,开平正式升为上都。翌年,燕京改称中都(后又改大都),两都制确立。随而,皇帝岁时巡幸上都和大都,也固定下来。以中统四年忽必烈二月十五日赴上都和八月二十五日返回大都为开端,多数皇帝“每年四月,迤北草青,则驾幸上都以避暑,颁赐于其宗戚,马亦就水草。八月,草将枯,则驾回大都” 。而且,还形成了“天子时巡上京,则宰执大臣,下至百司庶府,各以其职分官扈从”的“国朝旧典” 。由于汉地式的宗庙建在大都,至元元年(1264年)中书省的正式衙署也设置在大都,所以,在汉族官僚士大夫看来,大都乃正式的京师,上都仅是巡幸避暑的“别都”或陪都 ,皇帝春赴上都曰“时巡”,秋幸大都曰“驾回”。大都的中书省随而容易被误认为“都省”,部分宰执扈从上都也就被相应地称为“上都分省”了。
关于上都分省宰执及僚属建置,《石田集》卷八《上都翰林分院记》云:“天子岁省方留都,丞相侍省中,率百官咸以事从”。这里的“留都”,意即上都。据此,中书省多数宰执均在扈从上都之列。陈高华、史卫民认为:“按照国朝旧典,中书右、左丞相必须从行。留守大都的中书省臣,往往每朝皇帝均专任一平章政事负责” 。所言大抵符实。
为较详细地观察上都分省的宰执情况,兹依据笔者所见的若干史料,列《元代上都分省、大都留省官员一览表》如下:
            

元代上都分省、大都留省官员一览表
 
时  间  
上都分省官员
大都留省官员     
      备注
中统二年五月廿八日 右丞相史天泽、左丞张文谦、参政杨果 平章王文统、平章廉希宪、右丞张启元 《秋涧集》卷八十一《中堂事记》(中)。

至元三年 左丞相史天泽等 左丞廉希宪等 《元文类》卷六十五《平章政事廉文正王神道碑》
至元十六年——十七年 平章哈伯、参政耿仁、参议秃烈羊阿  《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一七《站赤二》;《元史》卷一百一十二《宰相年表》
至元十九年 参政阿里等 左丞相阿合马、右丞张惠、左丞郝祯 《元史》卷二百五《阿合马传》,卷十二《世祖纪九》
大德三年——十一年  左丞相哈剌哈孙(七年升右丞相)等 《元文类》卷二十五《丞相顺德忠献王碑》;《南台备要》大德七年六月,《永乐大典》卷二六一0
皇庆初  右丞相铁木迭儿 《元史》卷二百五《铁木迭儿传》
延祐六年五月初三日 左丞相阿散、平章阿礼海牙、参政燕只干、郎中郗释鑑、都事李家奴 平章乌伯都剌等 《元典章》卷五十七《刑部十九?禁聚众赛社集场》
至治三年 右丞相拜住、参政马剌、参议王某、右司都事宋文瓒等 平章张珪等 《元史》卷二十八《英宗纪二》,卷一百七十五《张珪传》;《诚意伯文集》卷八《前江淮都转运盐使宋公政绩记》
泰定元年四月 右丞相旭迈杰、左丞相倒剌沙等 平章乌伯都剌、平章张珪、右丞善僧、参政杨庭玉 《元史》卷二十九《泰定纪一》
泰定三年二月 右丞相塔失帖木儿、左丞相倒剌沙、等 平章乌伯都剌、平章察乃、平章善僧、左丞许师敬、参政朵朵 《元史》卷三十《泰定纪二》
致和元年三月——八月 右丞相塔失帖木儿、左丞相倒剌沙等 平章乌伯都剌、平章伯颜察儿、右丞赵世延、左丞朵朵、参政王士熙 《元史》卷三十二《文宗纪一》,卷一百三十八《燕帖木儿传》
至正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右丞相脱脱、平章定住、平章普化、参政悟良哈歹、参议脱火赤、郎中伯帖木儿、都事咬住 平章搠思坚等 《南台备要》,《永乐大典》卷二六一一

从表中可以看到,有元一代上都分省通常是由右、左丞相为首,包括若干平章、右丞、左丞、参政在内的宰执所组成。留守大都的中书省官员一般是位居第一的平章政事及几名右丞、左丞、参政。如顺帝至正六年(1346年)铁木儿塔失“迁平章政事,位居第一,大驾时巡,留镇大都”。七年升为左丞相,“从幸上都” 。总之,中书省长官左、右丞相率领半数以上的宰执扈从上都,是为上都分省官员的基本构成。这与上都御史台分台“大驾岁幸上京,则分台从,大夫二,必大贵近,不去左右,中丞下分员行” 的状况类似。然而,这只是多数时间内的情形。成宗、武宗、仁宗三朝也有例外。成宗大德三年至十一年哈剌哈孙担任左丞相和右丞相期间,“每岁春,大驾幸上都”,“必留守” 。武宗至大二年(1309年)五月,御史台官员奏请:“乘舆北幸”,“乞留一丞相镇京师”,于是被批准为定例 。还留下了“丞相留治京师者,出入得张盖”的所谓“故事”。仁宗朝,中书省右丞相铁木迭儿也曾奉旨留守大都,且“得张盖如故事”,以避“盛暑” 。英宗以后,这类情况就很少见了。
除宰执外,上都分省还包括参议府、左司、右司等扈从僚属。如《一览表》中的参议秃烈羊阿、郎中郗释鑑、都事李家奴、参议秃火赤、郎中伯帖木儿、都事咬住等。顺帝元统三年(1335年)和至正五年(1345年)扈从上都的分省参议府、左右司官吏,还由当时的右司都事苏天爵及翰林直学士宋褧录“官僚姓名于壁”,而成《中书参议府左右司题名记》和《上都分省左司掾题名记》 。此二《题名记》书于墙壁之上,估计包括参议府、左司、右司等上都分省扈从僚属元末已有了比较简陋的官署。
僚属之下,还有掾史若干扈从上都,直属于上都分省。史称,中书省左司额定的三十九名省掾中,每年有十名随分省北赴上都。至正五年就有虎理韩、木八剌沙、达理马实、速鲁密、郑志道、华彦方、李思义、郭德修、李冲霄等九人随分省北上。“东曹(左司)职掌,视右司重。为设掾之数,亦倍之。天子岁幸上都,则曹十人从宰相治分省”。左司负责吏户礼等31房,公事“重且劳”。尤其是“乘舆往返”途中,通常要在左司十名掾史“内择二人,听命于行在次舍,谓之随驾。无逆旅室庐之安,具帐帘自随而野处,凡汲爨寝兴,秣饲马乘,举不得便适,饥食渴饮,不时蒙犯风霰霜露,驰突泥尘淖氛中。其苦又不可言” 。这与翰林院分院“词臣”“从容载笔,给轺传,道路续食” 的待遇相比,确实相差很远。
(二)上都分省的职司及其与大都留省的关系

《至正集》卷三十五《文过集序》云:“丁丑分省,予以五月二日发京师,八日达上京。大臣日侍帷幄,时陪论奏,退则入省治常事。军国机务,一决于中。而京师留省,百事所萃,必疑不决暨须上奏者,始咨报”。据此,上都分省的职司分为五类:
其一,中书省宰执中的怯薛根脚者,须“日侍帷幄”,履行宫廷宿卫服侍义务。具体而言,不外是“或陪扈出入起居,供张设具,或执櫜鞬,备宿卫,或视符玺金帛尚衣诸物惟谨” 。
其二,议处朝廷庶政,“分曹厘务,辨位考工” 。至元三年(1266年)四月“议事”中书省的许衡,所上“立国规模”、“中书大要”、“为君难”等“时务五事”,就是利用“分省至上都”的机会奏陈的 。
其三,参加御前奏闻,协助皇帝处理“军国机务”,做出最高决策。仁宗延祐六年五月初三日左丞相阿散、平章阿礼海牙、参政燕只干、郎中郗释鑑、都事李家奴出席上都鹿顶殿御前奏闻,向仁宗皇帝上奏汉地民间“聚众唱词”,“祈神赛社”,“夜聚晓散”,“妄说乱言”等,协助皇帝做出了“禁聚众赛社集场”的决策 ,就是典型事例。
其四,与扈从上都的枢密院、御史台等官员一起“集议”朝廷政事。如至元十六年(1279年)五月二十日上都分省的平章政事哈伯与御史大夫玉速铁木儿、枢密院朵儿朵呵、孛罗,通政院官兀良哈歹等“集议定一十五事”;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四月六日,“上都分省参议速速以都堂旨,太庙夹室未有制度,再约台院等官议定” 。“集议”多在“中书政事堂”举行,通常由右丞相主持。包括参政、参议及右司都事等均可出席。主持者可根据政务类别指定“首署案牍”的分管首领官先发言,其他官员也可各抒己见。最后由右丞相等主持者敲定集议结果 。
其五,对大都留省官“必疑不决暨须上奏”的政事,予以议定“咨报”,或转奏皇帝。
前四条是中书省的正常职司,后一条乃是扈从上都的中书省主要官员与大都“留省”官暂时分为都省、留省两部分的场合下的特殊职能。这也是上都分省与大都留省间关系的基本表现。因而,有必要继续详细讨论。
在上都分省刚刚雏形的中统二年(1261年)六月,上都分省的前身开平中书省曾“入奏”有关燕京行中书省(大都留省的前身)“一切事理”,一度使燕京行中书省获得“从宜处置”“管民官、管军官、鹰房打捕、诸色造作,一切大小公事”等权力。然而,一个月后,首次出现了燕京行中书省咨文请示开平中书省的情况。七月廿日(庚辰)“谘者数事,都堂议有可否。史公(右丞相史天泽)曰:虽分两省,其实一也。若非关利害者,不宜妄加阻驳,使王事成就可也。今后凡行省所谘,须三日内咨报,自是上下云为如流水之源” 。从以上史料可以看出,上都分省与大都留省虽属一体,但也有“源”和“流”之别。前者是“源”,后者是“流”。自中统二年七月始,作为都省的开平中书省或后来的上都分省,有权议论燕京行省或大都留省的政务咨文。一旦认为不妥,亦有权“阻驳”。另外,经中书省右丞相史天泽提议,较早规定了上都分省(都省)“咨报”答复大都留省咨文的期限为三日。这也是大都留省遇有疑难政事,不得自行其是,必须咨文禀告的开端。由于“京师留省,百事所萃”,在皇帝巡幸上都期间,繁重的诸色日常政务均由大都留省承担,相形之下,上都分省“簿书常简,参议左右曹,非有疑禀,不至都堂” 。就是说,议论和处理来自大都留省的“疑禀”,及时予以答复回报,在上都分省所负责的政事中占有很大比重。
尽管如此,在朝廷中枢权力运作中,上都分省并不能完全支配大都留省。即使是右丞等留守大都,也能够较机动地“振理机要”,“剖析如流”,上都分省往往难以“阻挠”。附带说一下,在上都分省扈从时,留守大都诸相仍需以连署“堂判”的形式,处理庶政。处理未当或违背皇帝旨意,“车驾还都”之际,还会受到皇帝诘难,甚至被罢相 。
大都留省上奏皇帝,通常也需要上都分省官转达。如大德七年(1303年)五月二十八日上都分省曾将“答剌罕丞相(哈剌哈孙)大都省官人每与学士每一处商议定奏将来”的增加“无职田”官吏俸禄的意见,转奏给成宗皇帝。不过,上都分省官往往并非简单的转奏,而是要在大都留省官所拟意见的基础上继续加以修改和充实。如前揭大德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上都分省在“与完泽太傅右丞相众人商量”后,即修改为“请三锭以上俸钱的,不予米。三锭以下俸钱的,依著大都省官人每与学士每一处定将来的与”,然后,奏报皇帝,“取自圣裁” 。泰定皇帝即位伊始,留守大都的中书省平章张珪曾自大都赴上都,“以守臣集议”“逆党未付,奸恶未除,忠愤未雪,冤枉未理,政令不信,赏罚不公,赋役不均,财用不节”,上奏泰定帝,却未被采纳 。后者属于南坡之变后大都留省官表达其特殊政见的一种方式,未必具有普遍意义。
另一方面,上都分省还有权以檄文等形式,传达皇帝圣旨,指挥大都留省的政务。《危太朴续集》卷二《故翰林学士承旨耶律公神道碑》云:至元十四年(1277年)十一月世祖忽必烈“驻跸察纳儿,上召公(吏部尚书耶律希亮)至,奏对毕,文用问大都近事。公曰:‘囹圄多囚耳’。上方倚枕而卧,忽寤,问其故。公奏曰:‘上都省檄奉旨若曰:汉人盗钞陆口文杀,以是囚多’。上惊问:‘孰传此语?’省臣曰:‘也可脱儿察’。脱儿察曰:‘陛下在南坡以语蒙古儿童’。上曰:‘前言戏耳,曷尝著为令式?’乃罪脱儿察。公因奏:‘令既出矣,必明其错误,以安民心。’上善其言,即命口介孛罗与公议行文书,仍遣公至大都谕旨中书”。从碑中所载有关情节看,吏部尚书耶律希亮是从大都召至察罕脑儿行宫“奏对”政事的。揆以《元史?世祖纪六》当年八月“车驾畋于上都之北”,秋天及初冬,未见及时回銮大都。故扈从察罕脑儿的“省臣”即上都分省。“上都省檄”所传达的圣旨“汉人盗钞陆文杀”,虽然是误传皇帝戏言,但大都留省已遵旨执行,并一度引起了“囹圄多囚”的不良后果。在接受皇帝诏旨决策并付诸实施的过程中,上都分省扮演着中枢组织承旨宣布的角色,而大都留省则处于接受上都分省檄文和具体执行的地位。丁昆健说:大都留省官员“所担负之职务,往往为事务性的,而非决策性。大汗及其丞相有了新的决策,可利用驿传来传递命令,使之执行即可” 。所言甚是。
总之,在皇帝巡幸上都之际,上都分省的基本职司及其与大都留省的关系,大体可以概括为:“盖天下之政,由大都达之分省,或可或否,奏白行遣止” 。上都分省平时接受大都留省有关疑难或重大政事的咨文,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议其可否,给予答复。重要的还要奏闻皇帝,“取自圣裁”。皇帝颁诏旨,上都分省以中枢组织承接宣布,传达给大都留省,由其具体施行。
上都分省的中枢组织职权及地位,往往使扈从宰执与大都留省官之间的关系显得比较微妙。当上都分省官与大都留省官不分彼此、保持一致时,常常能给留省官较多支持和方便。前述中统初右丞相史天泽扈从开平时的态度,就是较典型事例。二者若有嫌隙,扈从宰执常会利用亲近皇帝之便,批评奏劾大都留省官的罪过。如至元七年(1270年)五月许衡以中书省左丞“随省赴上都,因具奏阿合马专权无上,蠹国害民等事。”至治二年(1322年)七月扈从上都的左丞相拜住奏请英宗,将随右丞相铁木迭儿留守大都的中书左丞张思明,召至上都,列数其罪状,杖而罢其官。然而,这种批评奏劾的效果,又往往以皇帝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当皇帝接受上都扈从官的意见时,被批评奏劾的大都留省官就会受罚或罢职。而当皇帝对大都留省官宠信甚固时,这种批评奏劾的成效又微乎其微。忽必烈不仅没有采纳许衡奏劾阿合马意见,好将其意见直接转告阿合马本人 ,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三)上都分省及上都的性质和地位
  上都分省的存在和运作,使元朝中枢组织与行政节制机关合二而一的中书省,在皇帝每年巡幸上都之际暂时分为“分省”和留省,分别掌管朝廷机务和大都行政节制两种职事。它较好地适应了元帝两都岁时巡幸的政治需要,从而成为元中书省制度既特殊又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般学者沿用汉文史书的说法,称扈从上都的中书省官员为“上都分省”,称留守大都的中书省官员为“留省” 。这不仅仅是简单的称谓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元代中书省的体制、运作乃至两都的地位。鉴于此,不应盲目地沿用汉文史籍中含义模糊的旧称,必须拨乱反正,仔细探究,为“上都分省”正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辨其性质。
笔者认为,用“上都分省”来称呼扈从上都的中书省官员,是不确切的。从实际职能和性质看,它相当于中书省的主体部分,称之为“都省”或“上都中书省”,似乎更恰当些。而留守大都的部分中书省官员,只能称其为“留省”、“分省”或“行省”。
上述观点可以举出五条证据和理由:
第一.“上都分省”之名,多数出现于元末明初汉族文人笔下。如《燕石集》卷十二《上都分省左司掾题名记》曰:“天子岁幸上都,则曹十人从宰相治分省事”;《至正集》卷三十五《文过集序》又云:“丁丑分省,予以五月二日发京师,八日抵上京”。《元史》卷一百七十六《刘正传》和卷七十四《祭祀志三》也有:“分省上都”、“上都分省”等记载。以上数处“上都分省”的记述,估计不是元朝官方的正式名称,而是元末汉族文人基于汉地本位理念的习惯性称谓,不足为训。
第二,在说明扈从上都中书省官员名称方面,元朝官方文书《经世大典?序录》的说法颇值得注意。《序录》载:“既立都省,车驾行幸,都省官从,而留都者亦谓之行省”。“留都所谓行中书省,不别设官,因都省之留者而已”。 《经世大典?序录》的说法似乎更代表元朝廷官方,更有权威性。在元朝廷看来,扈从上都的中书省官员,实为都省,而非分省。留守大都的部分中书省官员,实乃“留省”,而非“都省”。在皇帝銮驾及都省北巡上都之际,留守大都的部分中书省官员酷似中统四年以前燕京行中书省,故亦可称为“行省”。
第三,《元史?祭祀志三》虽然有“上都分省”的说法,但所载前后有抵牾。其原文是:“上都分省参议速速以都堂旨,太庙夹室未有制度,再约省台等官议定……六月,上都中书省以闻,制若曰:可。”文中开头虽有“上都分省”四字,但紧接着又有“都堂”和“上都中书省”之称。而且从上下文义看,三者均是指谓“上都中书省”。椐笔者的理解,开头的“上都分省”四字,很可能出于明初《元史》撰修者的润色之笔,后面的“都堂”和“上都中书省”等文字,则象是摘自官方公文。后者与前揭《经世大典?序录》的“都省”之称,惊人的相似!
    第四,详考《元代上都分省、大都留省官员一览表》所汇总的中统二年到至正十二年十三次“上都分省”的相关记载,多数情况下中书省两名长官右丞相和左丞相及数名平章、右丞等,均在扈从上都之列。此外,枢密院、御史台、翰林院等官府的主要长官也必须随从皇帝北赴上都 。“上都分省”将中书省主要官员包括在内,表明其在官员构成上仍持有“都省”的核心或主体性。
第五,根据有关记载,中书省创建后不久相继在大都凤池坊和五云坊修建了正规的官衙,包括外仪门、中仪门、内仪门、正厅、正堂、穿廊等,“古木层荫”,“宏敞壮丽”。相对而言,元上都却尚未发现中书省正规衙署的建筑遗迹 。这或许是汉族臣僚视大都留省为都省而称上都中书省为分省的重要依据。然而,中书省作为朝廷中枢组织,最基本的职司及特征是掌管机务和协助皇帝实施最高决策。尤其是在元朝皇帝岁时两都巡幸的特定条件下,正规固定的衙署并不重要。如前所述,扈从上都的中书省官员,始终参加皇帝巡幸中的御前奏闻,“时陪论奏” ,“军国机务,一决于中”。在掌管机务和协助皇帝实施最高决策方面,扈从上都的中书省官员身当是任。大都留省则不能染指,只能充任行政节制或总揽施政的角色。也就是说,扈从上都的中书省官员继续担当朝廷行政中枢的核心,并未因其离开大都的中书省官署而失去都省的地位和性质。倘若我们从蒙元帝国“行朝”、“行国”的古老传统来观察的话,将上都中书省视为“都省”而不称为“分省”,是完全站得住脚的。
辨明上都分省的名称及性质,对认识元上都的地位与性质,不无启迪。
在人们的一般印象中,雄踞燕山脚下的元大都,其地位和重要性似乎超过位于蒙古草原东南边缘的元上都,甚至有大都为正都,上都为陪都的看法。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由于“上都分省”实为朝廷中枢组织“都省”的核心部分,由于“上都分省”官员每年扈从皇帝在上都驻留半年左右,“发号布政,罔不在焉” ,从而构成了实际上的全国政治中心。严格地说,元代的上都和大都,至少在政治上是同等重要的,并没有正陪主次之分。因皇帝岁时巡幸,上都和大都应该是迭为政治中心或留都的。上都和大都,均设有留守司,就是有力证据。王恽《皇太子亲政事状》:“如每岁春车驾巡幸上都,燕王殿下居守陪京,抚临汉地” ,讲的也是皇帝巡幸上都之际“抚临汉地”的大都,仅相当于“陪京”或留都。所以,上都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陪都或别都。根据上都春夏两季充任全国政治中心的实际情况,称其为元朝的夏都,似乎更为贴切。这或许是当年忽必烈基于草原冬夏二营地旧俗和便于控制蒙古、汉地所作特意安排的结果。从忽必烈所奠定的元王朝政治文化蒙、汉二元体制及理念去考虑,元上都也应该是与大都地位相当的夏都,而不应称之为陪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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