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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县官研究

时间:2012-05-06 00:00来源:网辑 作者:李治安 点击:
元代县官研究

元代地方行政建置由汉唐的郡(州)县二级变为行省、路、府、州、县四、五级。处于最底层的县,品秩低微,上司变多,但因其“亲临民事,周知下情” 等不可替代的性质,县级官府在地方统治体系及士大夫心目中,仍然是最基础、最重要的部分。元代县官的基本面目如何?蒙古贵族统一全国给各地县级官府带来怎样的影响?迄今尚无专题论述。本文拟从建置概况、圆议连署、诸权力运作、官吏选用管理等方面,对元代县级官府作较系统的研究。

(一)县官建置概况
    元代的县依户数多寡分为上、中、下三等,而且兼顾了江北、江南两地区的不同情况。江北诸县分等是在至元二年(1265年)合并北方州县的基础上实施的。当时规定:六千户以上为上县,二千户以上为中县,不及二千户为下县。江南诸县分等延迟到至元二十年(1283年)。针对江南人口稠密的具体情况,上县的规定户数扩大为三万户以上,中县为一万户以上,下县为一万户以下。上县达鲁花赤一员,县尹一员,并从六品,县丞一员,正八品;主簿一员,从八品;县尉一员,从九品。中县达鲁花赤一员,县尹一员,并正七品;主簿一员,从八品;县尉一员,从九品。下县达鲁花赤一员,县尹一员,并从七品;主簿一员,正九品;县尉一员,从九品。“民少事简之地,则以簿兼尉”。其下还有首领官典史一至二员及司吏若干名 。以上制度的实施是比较严格的。如婺  州路浦江县“入国朝稽合户版,宜为中县,署达鲁花赤、县尹皆正七品,主簿品亦从八” 。镇江路丹徒、丹阳、金壇三县均为中县,监、尹、簿、尉品秩同上,司吏皆七名。另有尉吏、巡检司吏各一名。首领官典史,丹徒、丹阳二县各一名,金壇县二名 。上述四县官吏员数及品秩,大抵与朝廷制度吻合。县衙之下还设税务、儒学教谕及阴阳学、医学管勾教谕 。
达鲁花赤,又称监县。姚燧《谭公神道碑》载:“太宗之八年丙申,州县守令上皆置监” 。监即达鲁花赤的别称。据此,元代县达鲁花赤始设于太宗八年(1236年)。达鲁花赤起初是代表大汗或投下封君的监临官,率以蒙古人担任,亦含部分色目人。关于达鲁花赤的职事,杨维桢云:“国朝监官郡邑,咸设达鲁赤,于官属为最长……其职秩为甚尊,而职任为甚优。朝家近令以六事责守令,达鲁赤任与令等。昔之尊而优者,转烦剧矣” 。元初,县达鲁花赤主要负责掌管印信和居上监督。这是以蒙古贵族对汉人管民官不甚信任及绝大多数达鲁花赤不通文墨为背景的。后来,达鲁花赤与县令一齐过问户口、垦田、词讼、捕盗、赋役等庶政,并连署文案,随而由“昔之尊而优”变为“烦剧”了。
县尹或称县令,是仅次于达鲁花赤的第二号长官,也是庶政的实际主持者。元人云:“办事爱民,莫亲于县令” ;“令长秩尊,专判署,临决可否,于一邑无不当问” 。县尹“裁断”庶事,“指画”政务,判署案牍,发号施令等功用 ,乃是其他正官所无法替代的。然而,“县令之职亦难矣。下抚养疲民,御文法吏,上奉承州府部省,万无钜细,一一身任其责。失节则罪,愆期则罪,民冤不能明照伸雪则罪,奔走奉事之间少失尊官贵人之意则罪。位卑则人得陵侮,隐忍习熟而无耻,禄薄则不免求索,丧公廉之节。节行不立,愆罪稠壘,故判笔一从乎胥吏,办给俯仰于與台。加以岁时伏腊,吉凶庆吊,少有失和,则呼叱督责,凶祸狎至。诸如此类,不可枚数” 。唐宋以降,辟官、涖政、理财、治军四权不专,是县尹式微的基本原因 。元代县尹除四权不专外,还要受到来自两方面的侵扰:一是文法严密,官弱吏强;二是同僚掣时,上司欺凌。胡祗遹所言县令之难,大体反映了这种上压下逼的窘状。换句话说,在县级官府中,县尹虽仍充任主持政务的角色,但因辟官、涖政、理财、治军四权不专及上述两方面的侵扰,其权势似乎又处于有史以来的最低谷。
元代中县、下县不置县丞,有关县丞的记载却不算少。如贡师泰、李稷先后以州判官迁歙县、海陵二县丞 。戴良云:“丞者,令之贰,所以述县事而辅令者也。是故辅之缺,则一县蒙其福。毫发有间,则百里为之不宁矣” 。县丞居监、尹与簿、尉之间,“率压于上,偪于下”。归安县丞沙德润等少数人“事长佐必尽礼,遇吏卒必尽诚”,“酌中可否,一归于正” 。东阳县丞杨景安任满,主动请求暂缓离职,下乡检查灾情,“一童一马,襆被径往” ,又成为一时之美谈。松江府上海县丞邓某也曾因“长人、高昌二乡土宜豆麦而使输秔稻,民甚苦焉”,为民请命,力言“改科” 。需要提及的是,县丞除参与圆议连署及负责某项事务外,大多没有独立处理重大政事的权力。如鄞县丞周某倡导县西南林村之民举办义役,村民“既条上于县”,周县丞“合长佐白状大府而定其要束” 。这显然是由县衙群官理政体制及县丞的佐贰地位所决定的。

    主簿之职司、地位,较前代颇有不同。汉唐时期“县令专制一县之政,簿则分掌簿书而已”。入元以后,主簿成为县正官的一员。元人杨载诗曰:“主簿非高士,通才或暂为。催科虞惨争,勾校虑稽迟。慎察文无害,详观狱有疑” 。这大抵是主簿的基本职司。主簿可以参与群官圆议连署,可以和县尹等“共坐一堂之上,遇有狱讼,公议完署,而后决遣之”。主簿虽为正官之末(县尉除外),但按照文案处理必须自下而上的规则,“矧一县之事,自下而上,必始于簿。簿苟可否失其宜,政不平矣” 。举凡“狱讼赋役、簿书期会、文谍所移”,都要先由主簿阅办,然后递次呈送丞、令、监等官。主簿依法秉公办事与否,直接影响县政成败。主簿遵纪守法且娴于庶务,县政就容易清明。若是“市权钓吏,以规一己之私” ,县政就可能深受其害。正如胡祗遹所说:“县政之得失,生民之休戚,皆出于簿。公平细密,事至物来,虽百冗交集,一照而办,奸邪不能欺蔽,民无寃枉偏重。居是职而不闲书数,则县政紊矣” 。可见,主簿一职既重且难。在长官同僚阙员时,主簿或可以“独署事,从容治之” 。与县尉相比,主簿位稍尊,却“职不专,权不行,势不伸,劳多而责先,处下而辱近”。 其实际处境常常是县衙正官中最困窘的。
县尉作为县僚之一,“以察奸捕盗为责任”。担任县尉者多数是“便骑射,擅勇敢”的纠纠武夫,间或也有文吏充任。县尉有专门的印信、官厅及弓手,平时“不须署押县事,止令专巡捕勾当” 。戴表元说,县尉“职专,权行,势伸” ,殆非虚词。不过县尉也有为难之处,“盗逐不得,必尉焉罪,小则辍禄,大而夺官”。朝廷并不考虑“其力少不足以制奸”,而一味追究专印不职之罪 。

巡检一般设在县以下偏僻险要之乡,“率在乎荒郊林莽山区海聚、幽昧旷绝之境” 。负责该区域的捕盗事宜。
首领官典史,又称“幕官”,受中书省剳付,属从九品之下流外职。主要负责“检举勾销簿书,拟断决”,“一县之得失,百里之利害,常必由之”。典史禄薄位卑,职事繁剧,上奉承长贰,下撫宇吏民,“催科少缓,簿书失实,则长贰责我”。按照朝廷规定,典史同样能以掌管案牍的角色参与圆议连署,即所谓“持案牍之权,与官吏相可否”。元初,个别典史还可在长次正官“差故”外出的情况下暂掌印信,“权县事” 。因典史多是胥吏出身,“故好兴事,舞文法”,或与胥吏“通同作弊”,“敦笃浑涵之意,什不一二”。吉安路录事司典史谢宏用“悃幅而无操切”,“奉法遵职,不察察以为明”,就属于少数“敦笃”者 。

县衙司吏向来是长贰处理庶政不可缺的助手。司吏多分为“六曹”(案),以承办庶政 。元代官与吏界限淡化,吏员地位提高,县衙司吏的势力也有所上升。如台州路天台县“多黠吏,凭陵气势,执官中短长”,“世号为八雕” ;广州路南海县猾吏“监税,大斛入,小斛出,窃其赢以自利” 。
面对胥吏强悍和营私舞弊,县长贰一般采取“驭奸胥悍卒以严” 与纵容姑息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杨继祯担任天台县尹,得悉“八雕”恶行,“廉得其奸,中以法” ;南海县主簿周伯琦逮捕藉监税中饱私囊的小吏,“寘诸法,不欲其足迹入县门” ;庆元路慈溪县尹陈麟惩治胥吏“窃弄威柄”之痼疾,使之“噤不敢出一语,惟抱文书呈署而已” 。此为严厉惩治不法胥吏。惩治不法胥吏,阻力颇大,弄得不好,往往反受其害。如太湖县尹李镇安将制造诬陷案的小吏詹甲等“痛绳以法”,詹甲连僚吏“共造飞语”, 以计暗算李县尹 ;天台县尹杨继祯惩办“八雕”后,终因“其党颇蚓结蛇蟠不可解”而被“免官” 。对不法胥吏持纵容态度的,似乎更多些,后果也十分恶劣。正如王恽《谕平阳路官吏文》所云:“……一委于吏,致开塞倖门,情生诈起,附会科条,高下其手……听其饰说,乱行剖决者有之” 。胡祗遹也说,相当多的县官“判笔一从乎胥吏,办给俯仰于舆台”。多数县长贰之所以对不法胥吏持纵容态度,也有其难言的苦衷。胡祗遹认为,这种苦衷不外是“隐忍习熟而无耻,禄薄则不免求索,丧公廉之节。节行不立,愆罪稠垒” 。程钜夫则说是:“拘于文法,迫于督责,而窘于公私之供给资用,故其贤者靳靳自守,龊龊不敢为,故受成于吏,以奉文法、免督责而已” 。前者突出的是县尹丧失节行而与不法胥吏同流合污,后者强调“拘于文法,迫于督责”而洁身自守。换句话说,“节行不立”的贪官和洁身自守的庸官,由于官场不良氛围及自身私欲,都会对不法胥吏采取纵容和姑息的态度。
附带谈谈县衙公使人祗候和候补吏员贴书。祗候和贴书,均系不占编制,不享吏禄的临时差遣。其蠹政害民,由来已久。“或四、五百人分据各官,谓之祗候;或百有余人分据各吏、谓之贴书。其党最盛,其毒最惨,其根穴最深,其奸利最大……又甚至轻犯恶逆而借尸于亲邻,买尸于椎埋。又次之逮一夫而破一家,逮一家而破一乡,有未到官而家已空,未出狱而身已残,未受刑而骨已枯” 。刘岳申的揭露,尖锐深刻,入木三分,既斥责祗候、贴书的残暴不仁,又抨击“庶民在官无禄”等体制上的弊病。祗候、贴书大抵是与正式吏员互为表里,内外勾结,才能逞其志、肆其虐。所以,祗候、贴书之害,应着作是县吏员专横的副产品。
(二)圆议连署、长贰关系和县衙公廨制
元代县级官府同样采用群官圆议连署的方式处理庶政。此方式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曰圆议,二曰连署。按照朝廷制度,县级官员与路府州官一样,必须“每日圆坐商议词讼,理会公事” 。此即所谓“圆议”。关于县级官府的“圆议”,杨维祯说:“国朝监官郡邑,咸设达鲁赤于官属为最长。其次有令,有丞,有簿尉。又有案牍官,以首领夫六曹之吏。凡事会之来,吏与令丞得相可否议论,然后白之达鲁赤” 。达鲁花赤、县尹、县丞、主簿及首领官典史,均是圆议庶政的参与者,均可以“列坐”“相可否,关决事。”“令曰可,主簿曰不可,不可行也。主簿曰可,令曰不可,不可行也……令虽尊,亦有所不得专者” 。“其职固有正贰,而出政令,议刑法,则同归于理而已” 。圆议时,所有与议官员不仅要按长贰主次“共坐一堂之上”,而且施行“矧一县之事,自下而上,必始于簿”的办法 。处于正官之末的主簿和掌管案牍的首领官典史,要准备议案,自下而上,议论其可否。连署,又称“圆押”、“圆签”,县级官府连署的参加人员,与圆议基本相同。其程序也是自下而上,次第署事。前揭杨维祯、揭溪斯二文所言:“其署事也,亦然”,“狱讼期会署文书,又必自主簿始,以次至于丞若令”,就是这个意思。与圆议略有差别的是,连署的内容大抵限于荐举、刑名、财赋收支和申禀公文四类。元制:“诸官府凡有保明官吏,推问刑狱,科征差税,应支钱谷,必须圆签文字”。“诸有司公事,各官连衔申禀上司者,并自书其名”。尤其是财赋科敛和刑狱,即使“承准上司许科明文”,必须“公厅圆押” ;“遇有刑狱”,也必须“公议完署而后决遣之” 。通常,“每日一次署押”,因公外出及请假者,可由首领官代书其名,并将原因“标附”于“公座文簿”之上 。
   需要指出的是,群官圆议连署虽是朝廷定制,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县尹独署决事的。如李镇安担任太湖县尹,因绳治奸吏詹甲,得罪僚吏,“所决狱同官辄异议”。李县尹见“囚有久系者,日促吏具案,独自署决遣之”。同官“乃共造飞语”,向廉访司举报。廉访司官对李县尹所“独署案”进行苛细检覆,以求其“过差”,且逮问“所决囚与告者” 。由是观之,偶然发生的县尹独署决事,因其违反朝廷制度,大抵在禁止之列。一旦出现,就要受到廉访司等严厉追究。
另外,达鲁花赤和县尉是否参加圆议连署,有必要加以辨析。叶子奇《草木子》卷三之下《杂制篇》云:“元路州县各立长官曰达鲁花赤,掌印信,以总一府一县之治,判署则用正官。”《元典章》中的一件吏部公文也说:县尉“不须署押县事,止令专一巡捕勾当” 。如此看来,县达鲁花赤和县尉似乎不参与圆议连署。实际情况并不尽然。叶子奇关于达鲁花赤的说法,大抵适合元前期,元前期县达鲁花赤的确是只掌印信和居上监临,并不参与正官的庶事判署。只是在正官阙员时,才偶有“题判署事”的。成宗朝,上述情况发生变化。大德元年(1297年)的一件圣旨条画载:“……随处达鲁花赤,凡行文字及差发民讼,一切大小公事,与管民官一同署押管领” 。从此,包括县达鲁花赤在内,似乎改而参与圆押连署了。至于县尉,除前揭《元典章》吏部三《捕盗官》“不须署押县事”的记载外,我们还注意到黄溍《松阳县惠洽巡检司记》:“尉、巡检均以求盗为职,而尉得与令长连署,常治其邑中”语 。如何看待《元典章》与《金华集》两种互有牴牾的说法呢?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说法,乍看起来,各言其是,彼此牴牾,但仔细分析,二者并不一定矛盾。如前述,县尉专掌捕盗,对捕盗以外的其他政务不予过问。《元典章》吏部三“不须署押县事,止令专一巡捕勾当”的真实含义,即在于此。但是,下县主簿兼尉者仍可“与管民官通行署事” 。而一般县尉在捕获“作奸犯科”罪犯和预审完毕后,要“由是而导乎上”,“牒发本县一同审问” 。据笔者理解,预审后的“一同审问”,当有县尉参加。黄溍所言“尉得与令长连署”,估计是指此“一同审问”过程中的圆议连署和决遣罪犯。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县尉不参与县衙大多数庶政的圆议署事,但对自己负责预审的盗贼狱案,还是须和长贰同僚一同“公座圆问”、连署决遣的。
群官圆议连署,打破了汉唐“县令专制一县之事”的旧例 。监县、县尹、县丞、主簿及县尉、“并出制命,又非异时私辟,使有主客势”。他们均可“参裁可否”,发表意见,判署案牍。达鲁花赤和县尹虽有主持圆议权和某种裁定权,但一般“不得专制” 。这种运作方式还构成了同官僚佐对长官的某种掣肘和监督。如太湖县尹李镇安因与“同官”“异议”,曾“独自署决遣”囚犯和“擅用所贷民钱”,同官僚佐“共走淮东宪府”告发,导致宪司对李县尹的两次审查 。如果我们把李县尹与同官僚佐间的个人恩怨暂时搁置,圆议连署体制下同官僚佐对长官的掣肘、监督,显然是相当奏效的。圆议连署的负面效应也不可忽视:“署员太多”,“互相倚靠,耽误政事”有之,“文案丛杂,前后不一,议论纷纷,是非无定”亦有之 。正如元人李存所言:“假有一事焉,或杂举繁例,以尝其明;或播诱两造,以挠其正。决而行之,则议之以为专;固而持之,则诎之以为私。由是而引岁月,饰案牍,其有能尽达于民情也者,几希” 。县级官府的圆议连署,虽然有利于牵制和防范长官专制徇私,虽然可以消除“前朝守令顓城之弊”,但行政效率低下,政绩欠佳及“十羊九牧之挠” ,也是有目共睹的。
由于县级衙门长官的二元设置,传统的长官县尹之外,又有位居其上的第一号长官达鲁花赤,所以,蒙古人及色目人担任的达鲁花赤与县尹之间的关系往往比较紧张。象监县“暴横自恣”,监县与县尹“有隙”的情况 ,相当普遍。曾担任过堂邑县尹的张养浩云:“凡今为令者,率病监县非其人,刻心挠法,盛气立威,阴嗾同僚,使日以私闻。甚则飞谗语以怒上官,滋厚息以与民市。今一摇手,则沮遏百端。才者驰于承宣,庸者甘为所压而无所于诉。此厥今州县之常,而天下为令者之通患也” 。不难看出 ,达鲁花赤与县尹等官紧张关系的表现及症结,主要是达鲁花赤横暴欺凌,挠政乱法和用非其人三条。前两条分别是达鲁花赤对县尹个人的压制侵辱和对日常政务的干扰“遏遇”,用非其人条,则是对达鲁花赤制度比较委婉的抗议。达鲁花赤制乃是蒙古统治者出于控制被征服区域的政治目的而人为地强加在路府州县管民官之上的。张养浩之类的汉族官僚对此十分愤懑,但又不便直截了当地公开反对,只能以用非其人为辞给予委婉的批评。尽管如此,个别“详容逊语,恂恂乐易,政不主己,惟是之从”的蒙古族监县还是存在的。因其世所罕见,故令张养浩等大为惊异,特“掇实”书其善行,“庶俾凡为监县者闻之,有所矜式云” 。多数情况下,慑于监县的“盛气立威”,县尹等或者“弛于承宣”,或者“甘为所压”,或者采用忍让软化的策略,尽力与监县搞好关系。后一种策略在某些条件下又是有成效的。如世祖末黄顺翁担任武冈路新宁县尹,达鲁花赤“暴横自恣”,黄县尹“不与校,而待之以诚”,最终使达鲁花赤“更敬服,执礼甚恭” 。
在圆议连署制下,监县、县尹与县丞、主簿等次官、佐贰官间的关系也复杂化了。一方面县尹“上又设长以兼领其事,丞、簿、尉无分职,复得以参裁可否,专制之令,益不行矣”。故难免有“百里之宰不得专制而尽其才”的感慨。所谓“直行己志,不为同僚摇夺者” ,是很难做到的。元人赵偕说:“今之守令非无贰从也,有僚佐焉……虽有其员而无其实。古之为贰为从者,无非长官之股肱也。今之为贰为从者,非特不为长官之股肱,适以病长官之四肢,害长官之运用” 。赵偕的见解是立足于守令“有大权斯有大功”的传统,对元圆议连署制下县级官府多员配置,基本持否定态度。虽有些偏激,但所言僚佐对长官的掣肘,又是洞见底里的。另一方面,主簿及尉职“最下且繁”,“压于为监为令为丞”,居其上者“若是众”,又“若是尊”。“志之不得遂”和“处下而辱近” ,应是主簿等常见的境遇。一些主簿在与长官相处时,耗费了许多心机。如饶阳县主簿吕东“不矜智饰名,每事辄分别可否,而使其政皆由长以出,是故为之长者听” ;禹城县主簿滕安上与监县、县尹等议论刑狱时“必揆以义,驯驯上说”;个别主簿“以介洁自持”,或能得到上官的“敬异” 。上述做法,似乎是主簿等官不得已之举,因为除了参与圆议连署以外,恐怕再也没有可供与长官抗争的条件或资本了。
由于达鲁花赤多数为蒙古人,“动惟国言”,平素与县尹等交谈和沟通,不得不依赖“译人”,“受成说译人”。个别县尹“虑其见欺”,还私下学习并“精晓”蒙古语,做到“不资用译,(应)[庶]务无滞” 。语言交流,应是达鲁花赤制给县尹、县丞、主簿等同僚带来的另一个不大不小的难题。
在讨论县级官府长贰关系时,有两个背景性因素应予足够的重视:达鲁花赤监临制和草原那可儿(伴当)习俗的影响。汉唐以来,县级政权一直是县尹为长官。蒙元达鲁花赤监临制又使县尹之上另加第一长官监县。两名长官并存和二元领导体制,显然是造成县级政权长贰关系复杂化的背景性因素之一。按照圆议连署制,县级政权的监、尹、丞、簿等正官,均有议论可否和连衔署事的权力。在这一点上,诸正官似乎平等。但按照蒙古草原旧俗,佐贰官常常被称作长官的“那可儿”(伴当) 。于是,长官与佐贰官的关系就容易被推演为主人与那可儿的关系。程钜夫所云:县佐贰事长官“谨而若不敢惰,劳而若不敢怨,仰瞻俯听,遥立侧趋,惟戒令期会之是从,犹惧或失之”;长官对佐贰“或以奴隶蓄之,狗马使之,而犹且伸于众人之上” ,大抵就是后一种影响的表现。如果我们能认真重视这两条背景性因素,就容易认识和把握元代县级政权诸官内部关系的真谛了。
县衙公廨主要用于“国家典籍图志簿书条章之所倾落,兵农工商贵贱大小贫富之所归讼,承流宣化发号施令征科供办之所指聚,胥吏卒隶晨昏风雨之所停集”,对一般民众也具有“心目相检,弗敢玩也”之类的威慑功能 。县衙公廨的布局规制,还与圆议连署、长贰关系密切相连。因此,有必要在这里考述一二。
关于元代县衙的厅堂规制,《至顺镇江志》卷一三《公廨》载,丹徒、丹阳、金壇三县厅事后堂之外,另有县丞厅、主簿厅、尉司。如此,元代县衙似乎成了四厅制了。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呢?回答是否定的。元代县衙除尉司单独有厅事外,其他丞、簿等官均无。县衙的厅事和后堂,当是达鲁花赤、县尹、县丞、主簿等共同问事办公之处。笔者的看法可以找到如下三条证据:
第一,《至顺镇江志》虽载丹徒等三县均有“县丞厅“,但该志及《元史?地理志》、《百官志》又言丹徒、丹阳、金壇三县系中县,不设县丞。既然无县丞的设置,此三县“县丞厅”等应属于虚乌有,不在元代丹徒等三县衙正规厅堂之列。又,北宋仁宗以后诸县陆续设县丞、主簿及县尉,且各有分职 。估计《至顺镇江志》中丹徒等三县的“县丞厅”、“主簿厅”,是南宋的遗留。同志中通判南、北、西三厅,与其类似,也属于南宋遗留。
第二,程钜夫《金谿县厅壁记》云:新谿县衙新修后“治事之所……左典史舍,右架阁” 。王恽《平阳府临汾县新廨记》亦载,至元十三年(丙子)新修的临汾县衙“厅事适中,吏舍两列” 。另,泉州路永春县衙“乃作厅事后堂,总为间十……东为幕所,翼之以吏舍” 。杭州路仁和县衙也是“中为治事之堂,旁为两廊,右为架阁库……其增创则退食之厅,居堂之后,幕宾之舍,居堂之左” 。以上金谿、临汾、永春、仁和及萧山、慈溪等县 ,包含了设有县丞的上县和不设县丞的中县、下县。其间楹规模虽有所差异,但有两条是一致的:均为前厅后堂,东为典吏舍,翼之以吏舍;均未提及县丞厅和主簿厅。另《至顺镇江志》在谈到丹徒、丹阳、金壇三县衙时还云:“丹徒县,县治……南向为堂,即堂之东为典史幕,东西廡为吏舍”;“丹阳县,县治……厅事后有堂二……两廡吏舍各十楹”;“金壇县,县治……厅事后有堂……堂之东为典史幕……东西两廡为吏舍,各六间”。这恰恰与金谿、临汾、永春、仁和等县衙的厅事规制布局记载,彼此吻合。
第三,陈膺镇江路《录事司记》说,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新建录事司衙,“为堂三间,官鼎坐听政于其上。敞其前为庭,屏其外为门。堂之侧为别署,典史治之,两廡为房者六,诸胥吏居焉” 。元制,路治所设录事司。录事司与县大抵平级,合称司县。镇江路录事司的堂、别署、廡房等设置,亦可充任元县衙诸正官合用前厅后堂及左典史舍、东西两廡吏舍建筑布局的另一个佐证。
鉴于以上三条,元代县衙以前厅后堂为主体,辅以典史舍、两廡吏舍的官衙结构大体可以确定。
需要强调的是,元县衙废除宋代县丞、主簿单独设厅旧制,实行达鲁花赤、县尹、县丞、主簿等合用同一厅事的制度,与圆议连署的方式完全是相适应的。正如前揭陈膺镇江路《录事司记》所云,在录事司的场合,正官为达鲁花赤、录事、判官三员,故陈膺称“官鼎坐听政于其上”。而在县衙的场合,上县则达鲁花赤、县尹、县丞、主簿四员,中县、下县则达鲁花赤、县尹、主簿三员。按照朝廷制度,三、四名县正官应是“圆坐”听政于同一厅堂之上的。在这个意义上,元县衙厅堂制又是与群官圆议连署制相辅而行。达鲁花赤、县尹以下正官(县尉除外)合用同一厅堂的官衙结构,很大程度上是由蒙元群官圆议连署通行制度所决定,同时又是该制度在县衙公廨结构上的具体表现。
三)县官与农桑水利
有元一代,劝农桑是汉地路府州县管民官的重要职司之一。达鲁花赤和县尹也一概兼领劝农桑事。而且,地方官五事考课中的“田野辟,户口增”,均与劝农桑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县级官吏在劝农桑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事情。县官劝农桑,首先是行县检视,奖勤罚惰。如世祖至元二年(1265年),汲县尹韩澍下车伊始,“首以美俗劭农为务”,“下教条,课户丁,劚藂薄,植桑果,以敦大本”。“暇则行县检视勤惰而赏罚焉” ;元末蓨县尹吕思诚“每岁春行田,树盍勤敏者,赏以农器,人争趋事,地无遗力”。其次,部分县官还注意发挥社的劝农桑功用。蓨县尹吕思诚“印识文簿,畀社长藏之,季月报县,不孝弟、不事生业者,悉书之,罚其输作” 。新城县尹赵晟还在丞相拜住赐田所在的驻跸庄“置社,什伍其民” 。元代中原地区长期屯戍大批蒙古军士,且保留部分诸王贵族的牧地,所养马匹常常践踏农田,妨害农桑种植。某些县官千方百计地减少和限制蒙古军马对百姓农田的侵扰。“宁诲、登、莱左皆濒海,地宜畜牧,广袤千里,中有逸马……近常出践民田,人莫能制”,高密县尹董进及时禀告行省撒吉思,“使人拘括,绝民田之害” 。劝农桑较刑狱、赋役等,偏于务虚。元县级官员又有三年的任期。相当多的县官劝农桑不能悉力举办,常常停留在书面或口头上,效果不十分明显。而且在地域上也有差异,北方劝农桑因战乱确有较强的针对性。江南则因南宋以来集约化农业的持续发展,劝农桑并无多大实际意义。
兴修水利,是发展农业生产的保障性工程。元代县官兴修水利也比较积极。如建宁路崇安县尹邹伯颜兴办本县湮没多年的沟洫灌溉工程,“修长沟十里,绕枫树,坡叠石以为固”;“又凿石山数十丈,疏渠以分其势” 。在修复盐官海塘工程时,归安县丞俞希鲁针对“细山石积,弃不用,石涌贵”的情形,“命民为竹畚居细石” ,解决了大石匮乏的难题。对起磑磨妨碍农田灌溉的,县官也能出面干预,保障农田用水。保定路清苑县“西有塘水,溉民田甚广,势家据以为磑,民以失利来诉”,县尹耶律伯坚“命毁磑,决其水而注之田” 。赈济灾荒与劝农桑息息相关,县官在赈济灾荒方面也能有所作为。如李拱辰担任绍兴路新昌县尹,“岁饥,道殣相望”。李县尹“稽贫民之数,老弱者赈给之,少壮者使富家收而傭之,疾疫者救疗之,所全活甚众 ;程郇任武冈路绥宁县尹,“征理”“为豪强所侵”的义仓粮,“岁傍大侵,赖以全活者甚众” ;青阳县尹徐泰亨“辍己俸倡众”赈灾民 ;崇安县尹邹伯颜“以其公田之租,修平粜之法”,“致粟且千石”,遇灾,“以时粜之,民忘其忧” 。有的县尹还鼓励富户丰年“籴官仓之米,假官仓储之“,荒年减值粜于民。据说这种将平粜与劝富户赈济相结合的办法,既可解荒年的燃眉,又能使“大家亦不困,得其羡余以买田” 。赈灾时,县尹等官不得擅自动用官仓储粮,这给赈济造成很大困难。为此,个别县官曾想方设法争取到一些便宜行事之权。顺帝初,建昌路新城县“岁饥”,县尹苗益请求动用“常平之储五千”和属于官粮的“留县之粟三千”,“急以救民”。“吏颇持其议”,苗县尹怒不可遏,声称:“此犹不得行,何用县令为?”于是,“取其所受敕纳郡而去”。盖县尹的辞职抗议,收到一定的成效。县民“诣府留之”,“又遮其家使不得行”。“郡推官、前进士汪英为书述同官之意,连遣吏至邑留之”,且命令守卫关津 者不得放人出城。苗县尹见路总管府表示让步,“不俟报,尽发常平及留县之米”赈济饥民 。
兴修水利和赈济灾荒,虽然属于朝庭强调的县官职司,但因元代县级官府财赋支出权限极为有限,很难从县经费及官方仓储中为这两项职司提供财赋支持。这不能不在相当程度上制约和妨碍了县官兴修水利和赈济灾害职司的正常行使。
(四)县官征税派役
赋役征集是历代县衙的基本职司之一,元代也不例外。
在“府科于州,州科于县,县科于民” 的逐级科敛体制下,县处于最基层,也是直接向百姓征税的机构。按照《至元新格》“诸科差税皆司县正官监视人吏置局科摊”的规定 和“贰政部输”的惯例,上县丞或中下县主簿具体负责课税的似乎多一些。有时因路总管府指定,县尹也直接掌管课税 。征税时,县衙“据科定数目,依例出给花名印押由帖,仍于村坊各置粉壁,使民通知”,还强调“差科皆用印押公文,其口传言语科敛者,不得应付”。这主要是防止承办官吏舞弊和确保征税“务要均平,不致偏重” 。时至武宗朝,部分县官仍采用元初信牌追征的办法,“有所追呼,必循旧法,遣牌为信,民以不扰” 。据说,朝廷还有司县征税“分作三限送纳”的规则 。真定路饶阳县主簿吕东“第甲乙调发,与民为期会” ,估计就是落实朝廷的“三限”规则。
在地方征税体系中,每个县都有固定的税课数额。如镇江路丹徒县夏税:丝1762斤15两6钱1分2厘,绵226斤12两8钱7分,钞1060两2钱1分8厘,大麦3131石2斗8升6合2勺,小麦4926石6斗2升5勺;秋租:粳米25217石9斗2升6合2勺,白粳米980石2斗4升8合,秈米25934石4斗9升2勺,白糯米174石5斗1升7合,香糯米879石1斗3合,黄豆376石4斗7升5勺,钞11642贯9分9厘 。平江路长洲县“秋输粮,夏输丝也,粮以石计,至三十有万,丝以两计,至八万四千有畸余” 。庆元路“凡所入田租,鄞以一县当其什五” 。县官政绩考课时,如期科敛赋税乃是政务之首,“民户安、差发办,乃为称职”,课税“漏落”不实,要治罪。尤其是“刷出漏籍等户”,“并不申报上司,私下取敛差发”的官吏,更是要受到监察官的纠劾处罚 。由于“国家两税铢龠不可减”,“每岁将终”,有些路总管府“往往榜系县长贰,俾之督税不少贷。民穷无可偿,官至质朝所授书籴粟补完弗惮也” 。县级官府迫于上司追逼,甚至“身受械系”,典当官诰补完税额,他们对纳税民户自然会把“其三限宽期展日,务要民户纾缓,容易迭辦,不可促逼人难” 的朝廷条例当作官样文章,率多“应限夜催钱”,“但恐成逋欠” 。有些县还派“皂隶之徒,家至户到,叫嚣之声,鸡犬弗宁”。赴县衙纳税者又“拘之系之,鞭之扑之,刮龟毫于箠楚之下,割鹭股于挫辱之余” 。县衙科敛催税文字,“下乡如火速”。百姓亏粮欠税,要挨“官棒”,有时不得不鬻卖子女以偿官税 。为促使县民尽快完粮,某些县官还施以小恩小惠:“每岁二税,先期至者,辄劳以羊酒”,以收“人皆知其劝,莫敢自后” 的良好效果。
征税时,县衙吏员常被派遣“监税”。胡祗遹诗曰:“里胥征秋粮,催唤急风雨” ,是也。有些胥吏“大斛入,小斛出,窃其赢以自利”。税粮征集后,主簿等“县官”负责“督视”“转输”到路仓或朝廷指定的地点。转输“不能登数”时,不仅“督视官被箠系”,还须“移檄重征于民”,直到足额为止 。
元制,赋税数额及名色,均由朝廷(或行省)规定和掌管,县级官府不得随意变更。此类规定往往不符合实际,给百姓带来困难,也造成了县级官府完税的某些不便。为此,县尹等常常亲自或遣人奔走于上级衙门,请求予以适当调整。邵武路光泽县尹周仪之力请豁除有田百姓的包银 ;保定路清苑县尹耶律伯坚在任时“凡郡府赋役,于县有重于他县者……必诣府力争之”,还常说:“宁得罪于上,不可得罪于下” 。此为请求减少税额之例。松江府上海县“长人、高昌二乡,土宜豆麦,而使输秔稻,民甚苦焉”,县尹刘辉“具白大府,得如请,向之所谓重吾民者,亦会诏免” ;宁国路旌德县“岁输租米郡仓万四千二百九石有奇,行数百里”,“陟危降深,前蹶后颠”,“往往有死于是者”。县典史曹弥昌“属其外弟吴子真持牍达于府,于行省,于都省”,“元统甲戍冬,民始入米直钞,易重以轻” ;绍兴路新昌县距路府遥远,“舟揖不通,民疲于输粮”,县尹李拱辰“请以土产布代其入,余为邑储” 。此又为变换税课名色之禀告请求。区区一个税额名目的调整,都要由县官逐级禀告路、行省、都省、甚至需要动用皇帝诏旨解决问题。这说明元代财赋方面中央集权之甚,也披露县级官府征税责任虽重,机动处置权却微乎其微。
县级官府对盐课为主的课程也负有征集或榷卖的责任。元代大部分地区的盐课由直属于中书省或行省的都转运盐使司统一掌管,县级官府只是奉命征之于民而已。按照朝廷盐法,在“计口摊课”的地区,县级官府必须强行抑配给散,以取盐课。而在实行盐引制的区域,岁终都转运盐使司也常将卖不出的食盐,摊派给附近城乡,“督责州县,临逼百姓,追征食盐课钞” 。对此,县尹等官或能相机变通,以求顺利如数征集。当“转运司以盐雍不行,计民口赋之”,“吏遂并缘为病”时,温州路永嘉县尹赵良胜即“令富人买而售于民,民安而课登”。丽水县达鲁花赤某还“以阖郡丁口通计之而白于上官”,去奸吏“抑配”“所增加者为引二千八百” 。另一名永嘉县尹林泉生针对“邑盐赋配民最重,往往破产”的严重情况,“求变通之术,取会集衝要地,置局四处,省其半,官自鬻之”,后又将隐田没为官田,“输盐赋之不足” 。由于转运盐使司品秩高,权势赫然,县司官吏自然“奉盐司甚谨,颐指气使,辄奔走之” 。当境内濒海亭户因“私鬻”而辄受杖徒等刑罚时,一些县尹又主动向盐司献上“听民相贸易”之策,以安抚亭户 。
县与路州同样,“经费不赀,帑藏有数”。 即使是重修县治官廨之类的工程造作,也“官不给钱” 。对正式经费以外的钱粮,县级官府一概不许擅自动用。太湖县尹李镇安“贷民钱”,“第置簿记”,书其“岁月出纳所由”,以给“遣吏上事”等“请谢”支出,而被僚吏以“擅用所贷民钱”的罪名向宪司告发 。余姚县修复海堤“费缗钱万有五千”,虽禀报路总管府和廉访司,最终县衙“出缗  钱”仅四千三百有奇,不及总费用的三分之一 。县级官府财赋支用权微小,乃是元代财赋中央集权政策在地方基层的突出表现。
元代杂泛差役等形式的劳役征发,也由县衙负责。诸色官府“一切趣办,用民最繁”,县级官吏“鳃鳃焉惟期会之或后为惧” 。除了里正、主首、库子等差役外,更多的是工程、运输、造作等杂泛。如湖州路长兴县尹梁琮“发民筑防,延数十里,高袤及丈,日急其程, 如水朝夕至者” 。而且,往往采用野蛮的强制手段,“聚数百人于庭,鞭笞拷掠,责其成于一二日之间” 。有时“上府吏卒道出县境,辄觅夫乃行”,甚至出现“民之役于官者,莫苦于佣”的情况。有些县长贰还设法减轻民户的力役负担。俞希鲁任永康县尹,命“里正保首繇于官者”“其半返舍,有征发则召,否不复问”。又“听民相推排,以赀力高下为轻重,不使吏持其柄”。有的县丞征发劳役,“皆以粮为等差,上焉以供海运,次应差役,下则供杂泛之劳” 。婺州路义乌县达鲁花赤亦邻真到任后,洞察滥支佣钱之弊,“俾所出减前十九不啻,而滥觅者皆痛绝勿与” 。庆元路鄞县丞周某倡导县西南林村民户“各捐己囊,得钱七千五百缗为子本”,“以供百役之费”,还“合长佐白状大府,而定其要束”,逐渐推广到“旁乡比井”。据说这种被称为“义役”的做法可以达到“其致力也均,其待事也易,奸胥悍卒不得舞手其间”的目标 。
唐后期以降,赋役征集的依据转向田产。但是,元代赋役不均的情况仍然非常突出。胡祗遹《租无田》诗曰:“井田不能复,限田亦不举。富家连阡陌,贫人无畎亩。地税随推收,控告亦无所。卖者岁不除,买者积仓瘐”。《户差有感》诗又曰:“租庸调外事纷纭,版籍胡为故不真。贫重富轻犹黾勉,彼逃我代实酸辛。身亡户绝鬼应役,妇寡夫鳏名累身。笃病高年休赴诉,无穷寃抑向谁申” ?赋役不均的原因主要是田产交易频繁,官府版籍落后于贫富分化和财产变动。为此,县级官府的均平赋役,又侧重于清查土地和定期调整户籍贫富等第,以便使赋役不均的矛盾有所缓和。如绍兴路新昌县尹李拱辰“患经界之不正”,“覈其实而图其地形,书其保甲,编次麟集”,“隐没诡併,云无所容,而赋役以均” 。上虞县尹韩谏“听民自陈”田亩数量,“执朱墨勾稽复验,穷昼夜不少休”,“图以鱼鳞册”,使“奸欺屏息,田赋正,徭役均,而庭无纷争之讼” 。义乌县达鲁花赤亦邻真“奉宪府令”,检括田产,“定著于籍”,“多田之家”“随田之所在,验米之多寡,受役不一数,而单夫小户差役俱免” 。建宁路崇安县尹邹伯颜“取其都之田而分计之”,“均齐方正,较若画一,田多者受数都之役而不可辞,田少者称其所出而无倖免” 。以上所举县长贰在均平赋役方面的种种举措,很容易给人以这样的假象:元代县级官员在赋役征发过程中似乎是照顾贫弱,打击富豪的。实际上,这仅仅是表面现象。县级官员之所以千方百计地均平赋役,主要的动机在于,最大限度地完成征税派役的额定任务。正如虞集所云:“贫者一日当役,而家已破” 。贫弱民户的经济实力,决定了他们无法充任官府赋役征发的主要对象。富家大户则与其相反。官府强迫富家大户较多地承担应有赋税劳役,既是满足赋役基本需求使然,也不会对富家大户的经济力量造成大的妨害。元代县级官员均平赋役政策的奥秘就在于此。
另外,朝廷签民为兵,强制部分民户改为军户,也要由县级官府具体办理 。诸县境内的站户家属通常也由各县管辖,达鲁花赤奉命兼领其事 。
(五)县官兴办学校与力行教化
因忽必烈采用汉法和多数县级官吏均为汉人、南人,元代县官大抵沿用儒家“治国以教化为先,教化以学校为本”的传统,把兴办学校和力行教化当作两项基本职司。
元制,“自国都郡县皆建学,学必有庙,以祠先圣先师,而学所以学其学也” ,县级官府掌管的学校,主要是儒学及社学。县长贰等在兴办学校方面做了不少努力。
首先是建庙学礼师儒。处州路青田县尹叶琛,“建明伦堂及极高明轩,礼硕士为六经讲师” 。俞希鲁任归安县丞和永康县尹“葺完庙学”,“聘名儒相讲说,民咸喜得尹为师 ”。陈远大任全州路清湘县丞,“撤淫祠魔庵又数十区,取其材瓦葺新学官” 。长洲县达鲁花赤元童“劝募徽州路儒学教授郡人陆德厚,并建礼殿讲堂四斋两廡,计为屋若干楹” 。有的县尹还善于运用儒户力役,“更修”县学,经其倡导,“合邑之境,民聚为社者,皆请建学立师如令而教养之” 。少数县官本身就是儒士出身,他们亲自“月旦望谒先圣先师”,“服深衣大带,亲与之周旋,升降退坐,论堂申饬,五伦之教,恳恳如也” 。这种率先礼师崇儒的行为,对境内儒学复兴肯定是有推动作用的。
其次,置学田廩弟子。置办一定数量的学田,以廩养儒生,是唐宋以来汉地县学的传统。元代县儒学也沿袭其制。归安县丞俞希鲁“化民出田养士” ;青田县尹叶琛“增田三十亩有畸,招弟子员而廩食之” ;色目人元童任长洲县达鲁花赤,“虑无以养邑士也,复募民捐田以饍学” 。
此外,某些县官还把尊孔师儒推广到社学和胥吏中去。如景州蓚县尹吕思诚曾“刻孔子象,令社学祀事 ”,新乡县尹刘理则“礼师儒,率僚吏及邑之子弟听其讲说,使知所务 ”。
春秋中文社区
http://bbs.cqzg.cn县官的教化,主要“在于化导表率,渐摩薰染” ,正风俗,倡孝悌。平宋之初,湖州路长兴县流行养女不养男的怪俗,生女自幼教以琴筑歌舞,成年以美色技艺侍事于人,来换取钱财。岁满,则典卖他人。生育男孩,因得不到钱财报偿,大多弃水溺死。县尹梁琮到任后,颁布檄文晓谕百姓:“若新国也,未知吾元为律,倚市门子犹不敢弃,况兹天民长赖给上力役者。不特伤汝父子之亲,亦乖圣世繁育生齿之旨。敢复然者,论以违制” 。梁县尹厘正溺男婴之陋俗,是立足于保证封建政权“力役”来源。由于该俗有悖于“给上力役”及“圣世繁育生齿之旨”,梁县尹不惜使用“违制”等刑律手段。元中叶,绍兴路新昌县、婺州路义乌县及东阳县一带“土俗惑于阴阳,拘忌亲死,至数十年不葬”。义乌县达鲁花赤额琳沁、新昌县尹李拱辰、东阳县达鲁花赤秃满答等相继出面干预。或下令:“停丧于家者,以不孝论”,或“申明礼制,劝示葬期”。于是,“不旬日而葬者以千数”,时人赞誉曰:“民贵于孝,俗而归于厚矣” 。它如龙溪县尹赵良胜废罢垒石祠鬼及“奉紫衣神”陋俗,“移其石以修孔子庙庭” ;新乡县尹刘理以“勤俭”、“孝悌”申谕县民,“使迁善而远罪” ;定海县尹汪汝懋“益以礼让化其民,民有兄弟既分而复合者,有让争田而不取者,亦有妇劝其夫以和义者”,“皆造门奖厉,不使有所懈” 。
引人注目的是,在力行教化的县级官员中,除了相当多的汉人外,还有象秃满答、额琳沁等少数蒙古人、色目人。这的确令人稍感惊讶。其原因说来并不复杂。显然是因为秃满答、额琳沁等非汉人县级官员在任职前后已较多地接受了汉地传统文化。只要我们稍微留意秃满答“退食之余,深扃宴坐、诹经考律,即事穷理”等史实 ,问题的答案是不难找到的。
县级官府在力行教化和兴办学校方面的业绩,明显比路州官突出。这或许与县级官员中汉族(也包括少数蒙古人、色目人)儒士较多。出于其本身的文化属性和嗜好,他们自然会在兴学教化方面不遗余力。不过,前述县级官吏兴学教化事例,究竟在元代县级政权占多大比例?是否带有普遍性?因可供统计比较的资料零散,这些疑问暂时难以解释。应该看到,元及明初记载县级官员事迹的史臣,绝大多数是汉族儒士。他们在编写史传过程中对自己崇尚看重的兴学教化等史事,多着笔墨,重点渲染,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即使在元代县级官员明显逊色于宋明等汉族王朝的情况下,他们也会竭力将少数兴学教化的县官当作兴灭继绝的楷模,加以标榜渲染。我们在考察元代县级政权此项职司时,有必要把以上因素考虑进去。
元代县级官府在儒学之外,还设有医学,且建三皇庙通祀三皇(伏羲、神农、黄帝)。例如撫州路崇仁县达鲁花赤阿里仁甫等对三皇庙及县医学的建造颇为热心,并且受到了行省、路总管府、廉访司及令、丞、簿、尉等同官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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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及录事司是路府州县管民官系统中最基层的部分,也是一切民间狱讼最先陈告和初步审理的官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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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cqzg.cn通常,县民狱讼陈告县衙时,达鲁花赤、县尹、丞、簿、尉均可过问和参与审理。尽管有“不许接受民讼”的明文条例,巡检偶而也接受部分词讼。若是人命案,不仅要“勾捉一干人等到官”,达鲁花赤、县尹等还要躬亲将引仵作行人,初检死尸。然后向路总管府申报初检情况,并邀请邻县官员复检 。盗贼案件,县衙一般交付县尉侦破。
县尉奉命将“作奸犯科”的罪犯捕捉归案,且负责“听其初辞”,“依理亲问得实” 。县尉的预审非常重要,“初辞而情,则其刑也不冤” 。倘若县尉“畏避踰限罚责,又本性粗暴残忍,率多执平人妄恣捶挞苦楚”,就会导致“箠楚之下,何求不得”,“捏合指示,虚令招认”,初辞不实,“难以推究”之类的后果 。有些县尉司设有不十分正规的牢禁,预审时,或单凭罪犯“导引扳指”,“不立案验”,对无辜平民加刑枉勘,又不按规定即时牒发本县,甚至“收禁五十余日 ”。与此迥异,蒋吉相任襄阳路榖城县尉,“镇之以静,纠之以严”,“民有诉仇家纵火者”,蒋县尉讯及邻居,逮捕诬告者,“屏箠楚,以情诘之,则惶恐具服” 。此为县尉尽职尽力,预审破案时不用箠楚而得其情的典范。
县尉预审完毕,罪犯及狱辞“由是而导乎上”,“牒发本县一同审问”。诸正官及首领官审问,须“公座圆问”,即“县令以次公厅群问”,禁止私下委付“公吏人等推勘” 。“公座圆问”,是一种集体参议鞫问的方式,在座的县长贰以下正官及首领官均可发表意见,“参裁可否”,判署案牍。县尹和达鲁花赤虽有主持审议权和某种裁定权,但一般“不得专制” 。仁宗朝还规定,审讯时若遇证据确凿而罪犯拒不招供的情形,可经正官及首领官集体商议,圆署用刑文书,然后按议定的文书施用杖笞等刑罚 。所鞫问或连署用刑是否得当,参与“公座圆问”的县级官员均负有责任。一旦出现枉勘致死等情况(包括检尸失实),朝廷要追究“违枉”罪责,分别施以杖、笞、除名、解任、降等之类的处分 。尽管如此,县官“贪暴,数加法外之刑”的 ,仍屡禁不止。真定路南宫县达鲁花赤脱因迷失甚至“自行主意,五杖子换一个人”,将枉勘部民贾珍毙于杖下 。
另外,县级官府的量刑权也被限制在笞刑五十七下以内,较唐代县官可专杖以下罪罚的权限,大为缩小 。遇重刑大案、县级官府只能结案具狱解送上司。若系与条例不完全符合的狱案,也必须书呈公文,请求上司“明降”指示 。
必须指出,“公座圆问”虽然是朝廷规定的一般鞫狱方式,但它并不排除县令、监等正官、首领官从不同层次分别介入刑狱。这或许是因为县级官府所受理的刑狱数量多,案情复杂,单用“公座圆问”的方式不可能完全处理好。
县级官府在“公座圆问”之外,相当多的鞫狱活动表现在平寃方面。平寃多半是县尹等长贰所为。县级官员平寃,有些是奉路总管府及宪司之命行事的,更多的又是直接针对本县所受理的狱案。县尹等官对平寃多比较认真和积极。太平路蕪湖县“疑狱数起,累年不决”,县尹欧阳玄“得其情,皆为平反” ;崇安县民童德诬告吕十二杀其兄,“他官不察其诬,下吕狱”,县尹邹伯颜“归而理出之,坐诬告者” ;定海县民诉其邻夜劫其家财,县僚“鞫邻使当罪”,县尹汪汝懋“察其寃,为变其狱辞” 。平寃有时还被县尹视作刑狱裁定权的组成部分,故予以高度重视。永嘉县有人诬告张明一为盗,逮系三十余人,狱案已具。县尹王安祯“察其寃释之”,“同官”出面争执,王县尹答复道:“理寃,令职也,苟失出,令自坐”。不久,真盗落网 。此事例表明:尽管存在群官“公座圆问”规则,但县尹对刑狱处理的曲直,仍负有最高责任。所以,县尹不顾“同官”反对,平寃并释放无辜,就不难理解了。
除县尹外,县丞及首领官典史等也间或参与平寃。如建昌路南城县丞许晋孙阅天灯寺僧凶杀案牍而直其寃 ;归安县典史徐泰亨不顾胥吏阻拦,直白云宗沈某诬告案。由于典史职位卑微,其平寃常常受到上司的阻拦而困难重重。故不得不借助“行部”廉访司官的支持、或微服私访,重新收集诸多物证,推翻“已具”之“左验”,来说服长官 。
县级官吏鞫问刑狱,间或与教化劝谕相结合。婺州路义乌县尹周自强,对“争讼诉于庭者”,并不“遽加以刑责”,而是“取经典中语,反复开譬之,令其诵读讲解。若能悔悟首实,则原其罪。若迷谬怙恶不悛,然后绳之以法不少贷” 。它如光泽县尹况肩吾顾及“闾里亲戚之情”而不立决狱讼,“授以伐木之诗”,以息“兄弟争田”之讼 ;蓚县尹吕思诚叱退兄诉弟匿羊者,使其“悔前过,析居三十年,复还同爨 ”。这种做法多半出于汉族儒士出身的县官。不难窥见,儒术礼教对元代县级政权司法狱讼,仍有一定的影响。
县级官府的捕盗贼,采取县尉专掌、县长贰过问相结合的方式。一般的捕盗事宜由县尉具体负责。某些下县一度簿兼尉掌捕盗。世祖至元八年(1271年)和成宗大德八年(1304年)先后在北方和江南下县增设县尉一员,“专一捕盗勾当”,“不须署押县事”,原授主簿兼尉则“止管县事” 。县尉有专门的印信,率领从民间征发的尉兵(弓手)。江南大县,尉兵多达数千,或者五、六百。尉兵的武器,朝廷“先令执持闷棍以行”,后来又允许佩带弓矢五副 。“尉于县僚,以察奸捕盗为责任”,对一县捕盗事宜有一定的专制权。但也有其难处:第一,尉兵数额虽有百千,但除去“押纲卫使”,“疾疚丧婚”,“其直司日不盈二、三十辈”,“其力少不足以制奸”;第二,“县尉人员,职小责重,最为不易。其合捕盗贼,有任终不获,至经年累月停罚俸给者” 。捕盗立有一定的限期,县尉及尉兵必须“应限获盗”。“盗逐不得,必尉焉罪,小则辍禄,大而夺官”。尉兵也要受杖责,“一杖加一等,三杖而止耳” 。据说,多数县“领尉事者,僦民屋以居,而蒞治靡有定所”,“官兵散处闾巷阡陌间”,常常发生“吏抱文书,往来关白,恒以宣泄为虞”,“记录之所,不具于观瞻”和“猝有呼调,辄爽于期会”等窘困情状。元中后期,义乌、鄞县等少数县兴建了专用的县尉厅 ,上述窘状才有所减缓。在履行捕盗职司中,不少县尉勤于职守,政绩斐然。李某任沛县尉,“父老爱之”,镌《美政记》于石:“岁饥有盗,尉制之有道……尉将役人,如视妻子……有系在狱,尉哺之粟” ;郑纯道任酃县主簿兼尉,为防范郴、桂溪侗寇贼,“选役夫五百,蠲其庸,假以利器,使为向导,立烽燧,谨关梁,广耳目。寇动,无不预觉,辄驰击掩袭,深入穷追” ;“顺天府清苑县尉石昌璞强干有为,巡捕得法,察贼推情,遂破窟穴。自到任已来,甫及一年,擒捕强窃及印造伪钞知名剧贼郝荣、杨留儿等,凡一十七起……致使保州方数百里间,道途清宁,称颂在路” 。
县尉捕盗的弊端也不乏见:一曰避盗不捕。如大德三年(1299年)永新县尉周铎等“收捕草贼,不行救援”,“不即追袭” ;顺帝朝燕南山东一带盗贼猖獗,“巡尉弓兵与提调捕盗官,会邻境以讨之,贼南则会之北,贼西则会之东,及与贼会,望风先遁” 。二曰与盗贼坐地分赃。不少县尉使用旧盗充“伺盗”(眼线)。“伺盗”向盗贼勒索,县尉向“伺盗”勒索,“盗为伺盗忠臣,伺盗为尉忠臣”。三曰私役尉兵,“诡代家人”,“责入佣直与民”,“又所得力也”。四曰诬良为盗,假公营私。部分县尉与邻县尉暗中串通,获盗后“必使诬汝县富室”。“幸罹之狱”,又设法纵之,使富室感恩报偿。“易地为之,胥相益也”。嗾诬邻县富室,也成了“生财之道”。有的县尉到任时“借衣尉兵”,一贫如洗,“比满,积楮缗十五万,岁入稻万石”。不少县尉和弓手“畏避踰限罚责”,滥捕平民,“妄恣捶挞”,“捏合指示,虚令招认”,使寃狱频起于县尉预审之际。如良乡县尉杨仲玉及弓兵高伯山“非理加刑”,“抑令虚招”,“妄指”无辜,致使刘德林“因拷疮身死” 。姚燧等云:“凡是数事,今之尉者,十出其半”。还悲叹道:“尉乎,御盗欤?师盗欤?”
世祖朝始,朝廷对县尉等捕盗业绩的督责赏罚,逐步走向制度化。至元六年(1269年)二月,中书省议定的《捕盗功过》条例规定:“捕盗人员,本境内如有失过盗贼,却获别境作过贼徒,拟合准折除过。谓如捉获别境作过强盗或伪造交秒贰起,各准本境内强盗壹起。无强者,准窃盗贰起。既是准折除过,其赏不须给付。如本境内别无失过起数,但获强窃盗贼,依上理赏。若应捕人员承准事主及诸人告指捉获,不在准除理赏之限”。依照上述条例,大德七年(1303年)仪封县簿尉李思柔除拿获别境盗两起“折除过”外,仍有本境未获盗四起(含强盗一起),故被处以“添壹资历”的责罚 。遇到新旧县尉交替,“去官未及限满,后官亦非界内”的情况,则新旧县尉“各免停罚”,只将麾下弓手“依例断决” 。
县长贰过问,常常是指达鲁花赤、县尹、县丞等均介入较大规模的捕盗,并对县尉捕盗予以监督指导。如广州路怀集县令刘彦文到任,“群盗滋张,虐人民、燔城郭以冒天诛者肆无所忌,官军少,不足为恃,掇乡民兵,杂而歼之,格斗屡衄” ;泅水县达鲁花赤奥来领弓兵追及强劫良民的盗寇及海盗,“捕获殆尽” ;崇安县尹邹伯颜“简弓兵,夜出其不意”,捕捉“袵利刃以拒逮”的伪造纸钞罪犯,“尽坏其巢穴 ”;堂邑县尹张养浩“檄所属捕盗官”,建警宵楼,以严夜禁,以御盗贼 。某些“兼掌尉印”的县尹“纵滋盗贼,以有为无,匿而弗申”,或受到监察御史的弹劾 。有的县尹则藉乡长、邻里“同坐”之法,强迫乡邻之长及时首告盗贼情状,以收弭盗之效 。县主簿介入捕盗的更多。台州路宁海县主簿胡长孺扮作商人,“阴戒騶卒十人蹑其后”,擒得铜岩抄道贼 ;庆元路鄞县主簿朱申摄尉职逾年,在“海盗出没洋中,声摇旁邑,令畏弗敢出”的情况下,“鼓棹径去,直前搏贼,获其首并从者八十余人” 。县长贰在督促县尉及弓兵按期捕获盗贼的同时,还负责检覆捕盗实绩,甄别真伪。世祖朝,兰溪县尉“获盗三十,械徇诸市”,主簿曹伯启检覆时发现“无左验,未之信”,时隔不久,捕得真盗,滥捕无辜以塞职的县尉因之被罢黜 。由于县令和县尉均要因“失盗之责”受罚,在“捕久不得”,“尉辄以疑似”滥捕良民之际,某些县令往往不作详谳,匆匆定案 。
总之,县官始终兼为国家司法机关中的初级法院,又是维护专制政权的基层防卫力量。元代社会矛盾尖锐复杂,司法捕盗自然显得十分繁剧。元代县官的司法刑狱,是采用长官副贰及首领官共同参与的方式处理,而捕盗则以县尉专掌为主。尽管元代法律条文有宽松的迹象,尽管部分县官秉公执法,但因吏治败坏,县官的司法捕盗并未能摆脱黑暗的阴影。
(七)县级官吏的选用、管理及其与路府州的关系
蒙古国时期,汉世侯专制一方,县级官吏的选用,大抵操于世侯军阀之手。正如胡祗遹所云:“中统前四十年,诸侯承制拜官,率以私门走卒健儿、黠胥奸吏为县长,以应己之呼召指使,供己之掊克聚敛。府帖下县,星火奔命,不知有朝廷之尊,而惟府帖是惧,进退俯仰,死生祸福,甘以奴隶自处”。秦汉以降县级官吏的任用制度被破坏无遗。如严实帐下将士赵天锡“以功授冠氏令”,东平行台掾史王玉汝因劝阻东平之地“裂而为十”有功“迁行台知事,仍遥领平阴令” 。直到“中统改元,始立铨调法,六品以下官咸诣中书省受敕命,一洗私自署注之弊” ,县级官吏任用权才重新收归朝廷。
有元一代,因县级官员品秩较低,故其来自吏员出职的比其它高、中级官府似乎更多。例如耿彦清“早自植立,从吏师之廉而平者,习文法”,“陕西行尚书省选副掌仪局”,历行省掾、中书省掾、提控,“大德八年,敕从仕郎、尹延安延川县” ;周自强“好学能文,练于吏事,以文法推择为吏”,转官宣慰司都事和饶州路经历,“迁婺州路义乌县尹” ;梁贞先被大名宣抚使司“推择为左司知管”,历中书左三部提控令史,擢为济源县尹 ;徐泰亨“试吏平江”,转归安县典史、海漕万户府提控案牍、建德路知事,迁青阳县尹 。值得注意的是,《元史》列传所载担任中书省掾(或知印)的刘宣、何荣祖、张炤、袁裕、杨湜、曹元用、郭贯、张孔孙、张养浩、敬俨、刘正、赵师鲁、秦起宗、梁曾、刘敏中、王约、元明善、崔敬、贾鲁、许楫、卜天璋等21人中,仅张养浩一人由中书省掾出职为官,直接授堂邑县尹,其他20人由中书省掾出职后一律没有担任县尹的 。这与汉唐相府掾多出任县尹的惯例,大相径庭,表明元代县尹选用远不及汉唐受重视。
县级官员的另一个来源是军功及归降。这在元初为数甚夥。如杜泉庚辰岁(1220年)“帅众诣军门”降蒙古,先授曲周县丞,后升县令 ;赵椿龄、董文炳、马显等也因归降及袭父职先后担任藁城县令、和顺县令 ;世祖中叶,梁琮又“以平宋劳”,授湖州路长兴县尹 。春秋中文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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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恢复科举后,进士科第成为县级官员的又一个较重要的来源。诸如延祐进士黄溍、欧阳玄、曹敏中、泰定进士吕思诚、至顺进士林泉生、至正进士陈麟、卢琦等都担任过县尹。不过,进士及第后通常先授州同知或县丞,“稍迁”,才能升为县尹 。
     县尉的来源比较复杂。部分县尉是由百户、巡检等迁调而来 。成宗朝还存在“县尉多系色目并年小、不谙官事、承荫、不识汉儿文字人员”的情形 。春秋中文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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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县达鲁花赤的人员构成,又分为朝廷流官和投下“世臣”两种。这是因为诸县内含有一部分投下食邑。如上党县监县忽都帖木儿“以劚繁治剧之才,应选用守令之职”,“自县而升为监郡”(州),“自州而升路治中” ,显然属于朝廷流官。而“广平王分地”全州路灌阳县“以位下人怯薛”,“授以是邑掌印之职 ”,又是投下“世臣”。
关于县级官员的任用办法,欧阳玄说,上县“置达鲁花赤、县尹、丞、主簿、尉各一员,尹以上省选,丞以下部选 ”。上县达鲁花赤和县尹均为从六品,丞为正八品,故欧阳玄所云完全符合元廷“从七以下属吏部,正七以上属中书”的铨调制度 。至于投下达鲁花赤,则实行投下“自举其人,以名闻朝廷,而后授其职” 的特殊选用方式。
县级官员的任用,同样体现种族分职和民族压迫。或许是县级官府品秩低、蒙古人数量少及中、下县不设县丞等缘故,元代县级官员的种族分职,并没有完全照搬“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 ”的模式,而是稍有变通和调整。具体做法是:达鲁花赤一般由蒙古人、色目人担任,县尹以下多用汉人及南人。这在江南诸县中最为典型。据《至顺镇江志》卷一六所载,镇江路丹徒、丹阳、金壇三县56名达鲁花赤中,蒙古人10人,占17.9%;色目人44人(包括族籍不明的色目人或蒙古人),占78.6%;汉人2人,占3.5%。60名县尹均为汉人及南人。56名主簿中,汉人及南人计51人,占91%;色目人5人,占9%。当然,此类变通对维护蒙古贵族的特权地位,并无妨碍,而且宜于实施。还有一点值得注意,镇江路所属三县的县尹、县簿、县尉中、北方汉人的数量远远超过南人。这又是蒙古统治者在县级官员中分化汉人和南人,以北制南政策的体现。
元代县级官员选用,虽有吏员出职,科举,及军功等多种途径,但选材任贤的成效并不乐观。胡祗遹说:“即今县令,多非其材,省部不务精选,兼品秩卑下,州府驱委呼召,殊无礼貌,英俊才气之人视不屑为。十分为率,大类不识文墨,不通案牍。署衔书名,题目落笔,一出于文吏之手。事至物来,是非缓急,闭口不能裁断,袖手不能指画,颠倒错缪,莫知其非。虽有县令,与虚位同” 。胡氏之说,主要是针对元前期县级官员选用的。元后期,随着科举制的推行,部分进士出身的士大夫补充进县级官府,但胡祗遹指摘的情形并没有彻底改变。
元代县级官员的定期迁转和俸禄制度,施行比较严格。这也可以在《至顺镇江志》中获取有力的印证。该志所载的丹徒、丹阳、金壇三县的200余名县级官员中,大多是任职三至五年,本县内由尉升簿,由簿升尹的,甚为罕见。个别县尹还能迁任枢密院都事等职 。除正官外,典史、司吏也须定期迁调。元制,上县达鲁花赤和县尹,俸钞二十贯,职田四顷;县丞,俸钞十五贯,职田三顷;主簿,俸钞十三贯,职田二顷;县尉俸钞比主簿少一贯,职田数相同。中县达鲁花赤和县尹,俸钞十八贯,职田四顷;主簿,俸钞十三贯,职田二顷;县尉,俸钞十二贯,职田二顷。下县达鲁花赤和县尹,俸钞十七贯,职田四顷;主簿和县尉,俸钞十二贯,职田二顷。江南地区职田减半。典史一律俸钞七贯,米七斗。司吏一律俸钞六贯,米六斗 。揆以镇江路丹徒、丹阳、金壇三县(均为中县)的实施情况,上述俸禄制度基本上得到认真的贯彻。只是在使用中统钞、至元钞上,丹徒县与其它二县不一致,首领官、吏员与正官也不一致。另外,三县主簿的俸钞为十二贯,较定制低一贯 。县级官员以上俸禄,是相当菲薄的。归州兴山县主簿宋祯秩满离任,竟因“家素乏蓄积”,“贫不能谒选” 。司吏的俸禄更是低下。“今之县吏,日俸二百,一身不能养活,况父母妻子奴婢乎?……穷迫如此,欲不取于人,其可得乎”? 由于官俸所给钞数较少,又容易受钞值贬降的影响,故职田在县级官吏收入中显得十分重要。某些县尉大抵是仰赖职田来养家糊口的 。

选用不精及低俸,直接影响到县级政权的吏治。总的来说,元代县级官府的吏治状况是比较糟的。
首先是贪赃枉法,中饱私囊。世祖朝,济宁路单父县达鲁花赤忽哥赤曾“取受各敛人户乡司等钱中统钞八十余定” 。成宗时,磁州成安县达鲁花赤太帖木儿取受被告亲属中统钞十五锭,杂色暗花段子八疋,毛子一疋;典史赵璧受取中统钞四锭三十两,段子三疋,遂将“打死验作病死” 。贪污是历代王朝官场通病。或许是蒙古、色目权贵官僚不讲究礼义廉耻,一味“撒花”(蒙古语“礼物、赠品”之义)风气的影响,元代县级官员的贪污,似乎比前代表现得更露骨,且不加收敛掩飾。程钜夫所云:“招权纳贿,瘠民以肥妻孥,虚民以实囊橐” ;《元曲?张孔目智勘魔合罗》中河南府一县令自白:“我做官人单受钞,不问原被都只要。若是上司来刷卷,厅上打的鸡儿叫”,就是形象的写照。
其次,横暴民间,祸害百姓。县官本来是“寄命百里”,保一方平安的“父母官”。谚曰“既为民父母,当作子孙看” 。即使牧民政绩平平,也绝无虐待子民的道理。元代相当数量的县级官吏却不是这样,他们居然干出一系列横暴民间,祸害百姓的坏事来。“酗酒狂为,连结朋比”,“求娶娼妇”者有之;“取要鸡酒”,“以悦口腹”者有之;“挟弓放弹”,损伤人目者有之 ;“非理殴击”公使人等者有之 ;“擅科逃户”,对饥塞小民敲骨吸髓者有之 ;夺他人骏马而迎接上司者亦有之 。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再次,苟且偷安,“一委胥吏”。元代县官文化素质颇差,如前所述,有些场合,三、四名正官“俱不识字” ,他们不得不在庶政中依赖司吏。“拘于文法,迫于督责,而窘于公私之供给资用”,县级官员往往“靳靳自守”,苟县偷安,不敢负责,不敢有所作为,“受成于吏,以奉文法,免督责”,或“致开塞悻门,情生诈起,附会科条,高下其手”,或“吏请倒提日月,枉法决事,判署官从之”,或“听其饰说,乱行决剖”,或“既望代满”,“患失而为虑”,“视官署传舍” 。程钜夫把如此行事的县官视作未丧廉节,未曾贪赃的“贤者” ,所占比例估计不会小。
此外,县司吏定期迁调虽可减轻“官无封建,吏有封建”的弊端,但一些消极后果又接踵而来。如前述,司吏月俸仅六贯(两),不足以养家糊口,从经济上讲,他们所依赖的主要是“不离乡井,特藉田园产业,以身在官门,减薄本户差发,庶能粗遣”。倘若强令他们“二年一转,挈家转徙他邑,赁房籴粮,创置一切会物器用,柴薪芻豆,沿路车脚搬载脚钱,一弃一置,所费不轻”。不用说,这些损耗只能从营私舞弊、贪污纳贿中得到补偿。司吏迁调还容易造成“案牍紊乱亡失,前后承继,不能通知,不能接续”,“中间情弊百端”,“官长欲穷诘前吏,则已迁别县、问目今承行司吏,则日月不该” 。这无疑又给本来就相当差的县级吏治增添了几分混乱。
县官作为管民官的基层部分,不可避免地要和路府州等衙门发生较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又在较大程度上反映了县官在元朝统治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司县品秩虽卑,日与民亲接而祸福之。若州若府,曰部曰省,仰成于司县” 。县级官府是州府路部省等中央地方高级衙门施政于民的基层工具。任何政令施之于民,都离不开县官,都要靠县官贯彻落实。
县与州府等上司的联系,通常表现在三个方面:
按照惯例,县官赴任须拜见州府上司,称为“公参”。唯在任所距上司超过一百里的场合下,才免“公参”,而需要将到任时间以公文形式申禀上司 。任满解绶去职,也要由州府上司在解由内开写政绩及被劾被罚等情况 。若遇境内灾荒,县丞等为办理检灾等急务,欲延期离职,又必须“躬愬大府(路总管府),以次闻于部使者”(廉访司官),得到上司牒文,才能暂留数旬 ,此其一。

县官所受州府等上司的行政号令和行政节制,更为常见。路总管府接受朝廷诏令,往往遣官赴各属县“宣诏”。据说,还有“使者所至郡邑,皆敛诸民,以为赆(礼物)”的“常例” 。路总管府还可自行颂布文告,约束县司等官勤政守法 。路及散府、州官倡导的开渠修桥等工程,往往责成属县官员“董其役” 。县长贰正官鞫刑狱,赴外郡采购,整治异端不法等,也要“亟列上于郡”,或奉路总管府檄而行事 。县级官员被路总管府等频繁差遣,有时还造成“州县正官为之一空”,“署事之日常少,出外之日常多”的情形 。县官受到路、散府、州的行政督责也比较严格。前述“每岁将终,大府往往械系县长贰,使之督税不少贷” ,就是突出事例。元末实行“路督摄府,府督摄州,州督摄县”的“守令摄之法” ,虽主要是针对应付反叛频仍、统治衰败的举措,但也反映了县官所受府州等上司的督责,即使在元末也未见减弱,此其二。
县级官员被压在最底层,承受着来自上司诸官的欺辱和压力。元代地方官府含行省、宣慰司、路、府、州、县等五、六级,在皇帝专制中央集权体制下,县官又是最低级和受制于上司诸官的部分。正如姚燧所云:“县之上,蒞而压之者数十府寺” 。除了直接上司州或散府以外,在行政、财赋上,县官通常要“轧于运司、总府” ,还须受“部使者”(廉访司官)的监察按治 。县官“上奉承州府部省,万无钜细”,“身任其责” ,“大邦维藩,元侯作镇,诸使之轺传所临,宾客之道塗所出,饰次舍而具委积,简卒乘而供劳遗,惟县之求,惟令之责” 。此其三。
或许是由于蒙古贵族视部属为奴婢习俗的渗入,路、府、州等上司对县级官员有时相当野蛮,不甚讲究“贵贱相遇之礼”,“一不得便,辄指摘辱挠,关临相通”,甚至任情“摧沮”,“得以喜怒詈辱捶扑之” 。慑于其淫威,县级官员通常是“曲直纵舍承指意”,或“徇其诛求而苟免于谴责”。 “甘心于汙秽枉己而从人者,可幸无事,若稍鼓其才智,襮其操行,毁辱不还踵而至矣” 。某些“密迩帅阃”(宣慰司)的县,更是“事尤丛剧”,难以为政 。而“附郡治为治”的路总管府附郭县,常常“事多掣时”,“政令下,当其急先”,“百须咸取给焉”。他们被总府视为属吏,“莫不颐指气使”,“至于郡之皂隶,亦平视或反相讪侮” 。正因为如此,有元一代县令之职,与“前代省掾外除,复注县令”的情况,相去甚远。“有志有为之士,皆贱之而不欲得”,县令也成了人们不愿问津的冷官。担任此职的,多半属“庸流”辈 。不过,与两汉迥异,元代路总管府无权决定县级官员的任免去留。所以,被压制、被摧辱的县级官员不肯屈服,以辞官对抗其上司时,或许能见些效果 。个别担任过省部掾属的县尹,遇到“府之赋县有不均”,也会“争辨得其平而后已” 。此类以下抗上,只是局部和偶然的,并不能触动和改变路府州等上司对县官凌辱压制的野蛮风气。
结  语
以上对建置概况,圆议连署与县衙公廨,农桑水利、征税派役、兴学教化、司法捕盗等职司,官吏选用管理,与路府州关系的研讨,弄清了有元一代县级官府的基本面貌、权力运作及特定地位。这里,侧重于元代县官的三个特点对全文作如下总结:
    第一,元代县官的职司大致限于农桑水利、征税派役、兴学教化、司法捕盗四大类,其管辖对象与路、府、州一样,仍以人数最夥的民户为主。部分军户、站户的家属及打捕户、匠户、儒户、也里也温户等通常也由县官兼管。故县官的管民官色彩最重。而在履行上述四类职司时,县官又直接临民治政,属于“宇民官”和“亲民官”。元人徐元瑞说:“宇民官,爱养百姓曰宇民官,盖宇者,抚也,表司县抚育养民也”。“亲民官,临民之官曰亲,盖亲者,爱也,取爱养兆民之义也”。就职司及管辖对象而言,县官与路府州官无大差别,都属于管民官。但在“亲民”、“宇民”方面,县官就与“司养百姓”而不直接临民治政的“路府诸州”“牧民官” ,有所不同。县官施政的对象,直接就是占人口大多数的民户百姓。朝廷政令主要通过县官布达于民,施行于民。民户百姓的苦乐情状,又主要藉县官禀告于朝廷。他们的祸福休戚大多数情况下由县官直接掌握。元代县官依然是传统意义上的“父母官”。在“宇民官”、“亲民官”、“父母官”属性上,元代县官大抵是战国秦汉以来县官制度的继续和发展,但其管辖对象以民户为主,则是蒙元时代民、军、匠、灶诸色户计制度带给县级官府的特殊印记。
第二,由于元代地方官府建置由汉唐郡县两级变为行省、路、府、州、县四、五级,由于元代高品秩官署大幅度增加,县官遂处于品秩最下,地位最低,承受来自中央省、院、台、部、寺、监和地方行省、宣慰司、路、府、州等诸多上司衙门号令或压制的尴尬境地。县官往往沦为不受朝廷重视,贤能隽秀之士不屑问津的“冷官”。这与县官职司广泛且为民户百姓安危祸福之所系,非常不相称。又兼县级官吏俸禄微薄,胥吏舞文弄法、奸弊丛生及整个官场贪赃成风,元代县官很容易率先成为远离朝廷控制中心、吏治败坏、统治黑暗的重灾区。或者可以说,号称“冷官”的元代县官,秩低,位下,俸薄,上压于诸多官署,下受制于奸吏。这种尴尬状况明显破坏了国家机器最下层的正常运作机制。元代吏治在世祖统一全国后不久即较快地败坏下来,县官的上述不正常状况及作用,不容忽视。
第三,达鲁花赤、长贰多员和圆议连署制,导致了县尹专制权的丧失及县长贰关系的复杂化。唐宋以降,县尹已出现了辟官、涖政、理财、治军四权不专的式微趋向 。元代县达鲁花赤的设置,又在县尹之上另加第一号长官,而且实行长贰多员“列坐”“相可否,关决事”的圆议连署以及达鲁花赤、县尹、县丞、主簿等使用同一厅堂的官署制度。这显然是对秦汉以来县尹负责制的一种严重破坏。与此同时,在汉地传统和蒙古习俗的混合影响下,县长贰的关系也呈现复杂化。在县长贰中,县尹既主持庶政又丧失专制权,而依照蒙古习俗,县丞、主簿、县尉又都是长官达鲁花赤或县尹的那可儿(伴当)。达鲁花赤多半恃此旧俗,“横暴自恣”,“盛气立威”,甚至对僚佐“以奴隶蓄之,狗马使之” 。受蒙古“忽里台”(蒙语“聚会”之义)俗影响的圆议连署制,又彻底结束了县长官与佐贰间的“主客势”,容易引起议论纷纭,以私挠正,佐贰“非特不为长贰之股肱,适以病长官之四肢,害长官之运用” 。这种错综复杂的状态,是历代县级政权中未曾见到的。它可以视为蒙古、汉地不同的文化传统影响下县级官府内部权力构造及运作的较特殊产物和表现。就县级官府的行政效率而言,这种状态,弊大于利。元代县官政绩不够清明和治效不显,似乎与上述权力构造和运作方式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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